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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道军超短线操纵四维控股解密

 anakin585 2020-06-11

卢道军操纵证券市场案案情通报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09年10月19日     来源: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卢道军操纵市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卢道军违法所得34.96万元,并处以罚款34.96万元。

经查,卢道军存在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操纵“四维控股”股票价格的违法事实。

2008年1月22日,卢道军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申买“四维控股”14,220,000股,撤单10,880,000股,成交1,673,193股。

2008年1月23日,为了能以较高价格卖出“四维控股”股票,卢道军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在9:39:24至9:42:27、9:54:34至9:55:21、10:03:25至10:03:50等期间内,通过逐笔升高申买价格,短时间内进行频繁虚假买入申报,造成“四维控股”股票申买委托量在短期内迅速放大,制造买盘汹涌的假象,申买价格始终低于申报前一秒的市场平均成交价,委托主要集中在第3档和第5档,随后迅速撤单,最短买入申报驻留时间仅18秒。上述期间,账户组申买委托共计12笔,撤单12笔,撤单笔数占申买笔数的100%,申买总量3,300,000股,撤单量3,300,000股,撤单量占申买总量100%。在不断申买、撤单过程中,“四维控股”股价由9.29元上涨至9.74元,卢道军趁机挂出卖单陆续卖出所持股票,实现卖出收益34.96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卢道军通过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的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逐步推高股价,影响了“四维控股”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中国证监会认定,卢道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卢道军操纵市场案与证监会之前查处过的周建明案、张建雄案等都是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市场。它的危害在于:一方面,在个股交易中,通过制造虚假表象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虚假申报操纵者的本质是以不正当手段“哄抬”股价。他们往往不以市价挂单,而是在低于市价的档位挂出大量的虚假买单,从而误导投资者做出该股后市将走强的错误判断。如果投资者进而追高买入,则恰恰中了操纵者的圈套,因为他们同时正在高位反向挂卖单,实现高位出货;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虚假申报操纵还将助长投机,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侵蚀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放任虚假申报操纵的泛滥,将导致个股大面积地出现脱离基本面的异常波动,从而助长市场的不良投机气氛。久而久之,广大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将受到损害,甚至离场,从而损害资本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此外,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这还可能侵蚀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众所周知,资本市场的一个基础性功能是配置资源,即通过股票价格引导资源投向,扶优汰劣。而虚假申报操纵却扭曲了股票的真实价格,损害了资源配置功能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进而侵蚀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

正因为如此,证监会及交易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虚假申报等短线操纵予以坚决打击。沪深交易所加强对短线交易一线监控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制止,对涉嫌违法的,提请证监会立案稽查。证监会不断加大打击力度,近几年来,先后查处了王紫军案、周建明案、张建雄案、汪建中案等短线操纵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对各类操纵市场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密切监控,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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