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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格式条款合同,如何用民法典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法律经验库 2020-06-12

格式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签订合同,提高签约效力而预先起草好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往往只需要大体看一下重要条款就可以直接签订。但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借助起草格式合同条款的机会再合同文本中增加不少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合同条款。当事人签了具有此种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笔者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做详细阐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对抗格式条款权益侵害的两条方案:1.主张未经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2.主张符合法定违法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那么如何操作上述两条方案呢?

一、主张未经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并未就涉及对方当事人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做必要的提示、说明,则此类条款不能作为约束对方当事人的依据。即,该类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在起诉前可以先查看涉案格式条款是否已经由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做了必要提示或解释说明。从而决定是否适用民法典的该项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主张符合法定违法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此操作在实务中比较常用,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给出了比原合同法更有具体有效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共规定了三种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除第一项属于违法因素外,其他两项为: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对于上述两类格式条款,即便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已经给出了提示或解释说明,仍然不能使得该类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的此项规定与之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明确。

三、注意识别格式条款合同文本

只有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的合同文本才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要通过格式条款合同规则认定相关条款不能对己方生效,需要首先学会判断涉案合同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据此,当事人在判断涉案合同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的,需要结合上述定义从是否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是否存在就合同主要条款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不要仅因为合同文本系对方所提供的文本,就当然的推定涉案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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