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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意图买航班延误险获利,构成保险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律师戴剑敏 2020-06-12

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发布消息称,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嫌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在该案中,从2015年至今,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为获得延误险索赔,会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使用亲朋好友的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40份延误险。

如果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被警方抓获。


一、无罪理由之一利用规则不构成犯罪说,误解延误险规则


很多人认为本案无罪的理由之一是行为人利用保险公司的规则赢了300多万,是合法有效的行为,甚至有人将其与赌场对赌行为相比较,如加州大学学生陈立真在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之诉讼。也有些同行认为保险应当“愿赌服输”,“利用保险规则正常获得延误理赔金”的行为合法。这些观点均属于不了解延误险规则引发的误解。 

保险法的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简单来讲就是合法赌博,以非常小的代价获得高额回报。赌场赌博对比保险合同非常不恰当。很简单,赌场允许所有人(未成年除外)进场赌博,没有前提,但是购买航空延误合同,必须要有运输合同在先。

本案中存在二个合同,前合同是运输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坐飞机的合同,在支付完机票后才允许你购买保险合同,意味着航空延误险的购买人不是对所有人开放的,而是对本航班的乘客开放。

如果说航空延误险不需要以运输合同在先,任何人都可以跟炒股票一样,花钱买延误险,也不管购买者是否有乘机的真实想法,那么行为人利用大数据分析,获得的即使是暴利也应当合法有效。

行为人本没有打算乘机的想法,购买飞机票只是为了获得购买延误险的一个前提或条件,事后会退票,这种行为属于民法上“以合法手段掩盖非常目的”,所以所谓的利用规则不是真正的利用规则,而是通过一个不真实的运输合同,达到购买延误险的目的。

行为人在购买飞机票时并没有真实乘机的想法,而只是为了以此获得购买延误险的机会,所以行为人不是在合法地利用规则,而是在欺诈保险公司,隐瞒不乘机的真实想法,与其达成了延误险合同。


二、无罪理由之二隐瞒不乘机机行为只是民事欺诈说,搞混了欺诈与刑事诈骗


持这种观点的人已经意识到行为人的行为存在问题,有所反思。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将延误险出售给不乘航班的人,所有的延误险都与特定航班相捆绑。不具有真实意思的运输合同,欺诈了保险公司,此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笔者认为民法上的欺诈分二种,一种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举个例子:一方隐瞒自己未成年的身份,与另一方达成协议,由于年龄的问题,另一方想毁约当然可以以年龄欺诈为由解除合同。

另一种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此类欺诈只要金额达到诈骗罪的金额,就可能构成犯罪。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辩护,动不动就声称本案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但是金额巨大,此类辩护等同于请了个检察官来指控你。若律师辩护策略是行为人属于300万的民事欺诈,无疑是把行为人直接送进监狱,至少十年以上。

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换言之,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关系,如同人与男人的关系,财物与汽车的关系。

笔者认为本案在虚构保险标的之情形下,获得保险补偿或赔偿,这明显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三、从“假结婚”骗取政府补贴案说起


行为人利用规则未必就不是犯罪。举个真实例子,江浙某村拆迁土地,村民可获补偿,规定到将来某时间止,每位村民享有村里补贴,包括新娶的媳妇。某村民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增加人口,获得村里补贴一百多万元,被抓后以诈骗罪论处。

此案在2017年左右引发探讨,最终大家形成共识属诈骗罪。这属于典型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骗取财物。实践中较多是女方一方的“假结婚”骗财礼,男女双方共同“假结婚”较少。 

大家争议的焦点是结婚不存在假与不假的问题,结婚就是真实的,所以合法,不构成诈骗罪。与本案一样,达成运输合同不存在假与不假的问题,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假结婚”案中两个形式上合法的程序,一是行政法上婚姻登记行为,二是获得村委会拆迁补偿的民事或准行政合同。这二个行为形式都是真实的,但为什么构成诈骗呢,就是存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欺诈。 

本案,一个运输合同,一个保险合同,形式都是真实的,但是保险合同已运输合同为前提,如利用补偿规则需要结婚为前提一样,通过虚假签订运输合同,达到签订保险合同的机会,欺诈保险公司,前一个合同必须撤销或终止(婚姻关系事后也可能解除),符合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欺诈。 

笔者并非将“假结婚”骗拆迁费等同于本案,而是在陈述一个道理,即便是两个合法的行为,前一个行为合法的成立为后行为创造机会,在后一个行为成就后抛弃前行为(可以是合法终止或解除),如果是明知并故意利用前行为,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行为人构成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想像竞合


我们认为保险标的,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有效的运输,由于不特定的因素中延误,保险公司给予的补偿或赔偿。但是从头至尾都没有飞行的真实意图,对购买人而言完全不存在所谓的延误,所以其在购买合同时虚构了保险标的。

有些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真心希望保险大卖,问题于在不是保险公司想出售就可以出售,保险公司出售的保险必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若保险公司违规出售保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不能成为本案是无罪的事由。换言之,真实的运输合同是延误险的保险标的之一,至少是形式上必须具备。

所谓的不允许非本次航班的人购买延误险是恶法之说,更是莫名其妙,即便是延误率极低之情况下,不需要签订运输合同,大量的人购买一个航班的延误险,如同炒股票、期货一样,延误险成了一部分人投资的产品,这侵犯了金额保险秩序的法益,法律必定不允许把延误险整成股票市场,必须规制。

行为人通过不真实的意图,购买机票后同时购买延误险,为了减少损失在飞机起飞前又伺机退票,飞机晚点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利300多万元。仅从此行为来看,我们认为构成刑法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符合具体条文的第一款: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有同行认为可能存在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这完全是错误的理解。理论上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法条也是如此,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最后一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意味着本案属本法另有规定之情形,依保险诈骗罪处理,刑法上已经排除了竞合。

本案行为人利用了保险合同,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理论上没有把合同诈骗罪当作保险诈骗罪的一般法条,合同诈骗罪也没有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综上,本案金额巨大,可能在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产生竞合,处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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