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航班延误险诈骗案”,惊天反转?!

 lawyer9ac8cs7b 2020-06-13

昨天,法务之家发表了题为《“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案件:法律岂能沦为打手?!》的文章,并邀请我做了一些评论。我的核心观点是,该案中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然而,不到24小时,剧情却出现了反转。

今天,警方通报中称,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信息进行骗保。
通报一出,舆论哗然。多数评论者指出,航班延误是客观事实,这类信息还能伪造?难道保险公司不审核?
我也真是希望警方能一次把话说清楚,李某到底是彻头彻尾的“伪造航班延误信息证明材料”,还在航班延误事实发生的基础上,没有拿到官方的“延误证明”,而是自己刻“萝卜章”伪造“延误证明”这一书证?
必须明确的是,如果李某的确采取警情通报所载的“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的方式进行骗保,那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明确列举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显然涉嫌保险诈骗犯罪。需要指出,如果保险事故确实发生即航班延误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李某未取得官方的证明材料,而是自己伪造了一份“航班延误证明”这份书证,情况另当别论。
本人2019年出差飞了11万公里,我也经常购买航班延误险。据我了解,现在的航班延误险理赔程序均是在线进行。如果你在某些平台购买机票附带延误险,平台与航空公司、保险公司的数据都是共享的,涉及理赔事宜也可以在平台申请,方便快捷。
李某如果在线理赔,在大数据的威力之下,伪造航班延误信息来骗保,简直是无处遁形。如果是在线理赔,一般是系统基于共享数据筛查,一般不可能出现被骗保的情况。
有一种可能,即李某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勾结,在审查环节做手脚。如果采用这种行为方式,只有三种情况:
第一,管理员修改数据,导致李某的理赔请求自动通过审查,实际上,这种方式根本不用伪造航班延误信息,因为等于保险公司给李某一个特别权限(或通道),涉及特定对象的理赔请求就会在系统里畅通无阻。如此,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则可能涉嫌贪污犯罪;李某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而不是保险诈骗罪。罪名不同,这在量刑上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需要有计算机方面的高手,通过系统漏洞入侵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达到上述目的。如果系统没有漏洞,就只能由保险公司的系统管理员给李某(或黑客)一个接口,道理和第一点是差不多的。但保险公司的防火墙,只要一次发现漏洞,就立刻被堵住,不可能被李某多次攻破。李某有那么大本事,就用不着“保险诈骗”了,直接盗取美国中央银行即可。
第三,李某提供虚假材料,线下理赔,但这种情况实现犯罪既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无论你在哪个城市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人员要核对李某的身份信息、购票记录、航班号、保单号等信息,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审查也不可能通过。且不说审查的流程,据我所知,保险公司的风控那可不是一般水平,甚至比相关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水平不知道要高几个回合。理论上讲因疏忽而通过审查的可能性很小。就算千分之一的疏忽概率发生了,李某也不可能得逞多次。否则,保险公司的风控、严密的流程审查就形同虚设了,非破产清算不可。
总之,李某想通过提供虚假航班延误证明的方式达到骗保目的,如果在保险公司内部没有内鬼,那简直比登天还难。
有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保险诈骗罪,那么也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来处理。有必要解释一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均属于欺骗性犯罪,立法为了保护特殊利益,用不同的法条将某一类犯罪作出特别规定。诈骗罪(266条)、合同诈骗罪(224条)、保险诈骗罪(198条)三个罪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理论在处断上应当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但是,这三个罪名中,诈骗罪涵盖的范围最广,合同诈骗罪次之,保险诈骗罪规范的事项最少,仅涉及保险案件。保险诈骗罪,其中文完整的表述应该是“保险合同诈骗罪”,因为从立法技术要求简洁,所以就叫“保险诈骗罪”了。

因为这种包含关系(法条竞合)的存在,具有诈骗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事物理论上讲完全可以用诈骗罪来评价,但如果涉及合同诈骗则优先适用224条;合同诈骗行为如涉及保险业务,则考虑优先适用198条。也就是说,能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也符合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大的类罪都属于骗取型犯罪。

问题在于,如果李某的行为属于欺骗型犯罪吗?如果不具有欺骗性,而是利用既有规则的漏洞获取财产,就很难说“非法”,即便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因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不能科处刑罚。这与是否涉及保险业务没有关系,只要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欺骗性为,也就无法用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来做否定性评价。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不符合特殊罪名的构成要件,也不可能符合普通罪名的构成要件。我们不能被“投保人”、“保险金”、“保险合同”这些特殊的构成要件要素误导,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是同一的。如果保险诈骗罪不成立,就给人家找别的罪名往里套,那真就成了“总有一款适合你”了。这种逻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另外,三个罪名侵害的法益是有区别的: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金融保险秩序和财产所有权。法益保护存在差异的三个罪名是无法相互替换。
以上仅是个人基于经验和办理网络犯罪方面的知识发表的观点,无法保证绝对正确。案情到底如何,还要等待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才能有相对准确的判断。

很多事情,你看到的并不一定是真相。例如你在夜空里看到的天狼星在闪烁,你以为那是客观事实,但其距离地球8.6亿光年,如今你看到的而仅仅是一束光波而已。此时此刻地球上看到的天狼星,可能早已被黑洞吞噬而不复存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