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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分以及入户抢劫的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等抢劫案

 建喜图书馆 2020-06-12
【办案要旨】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两罪中的暴力、胁迫都可以当场实施。但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则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应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胆量大小,进行具体的判断。
即使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入户时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因具有了入户的非法性,入户后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情介绍】
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赵某某经共谋,于2017年5月20日1时20分许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由被告人赵某某以卖淫为名进入该小区秦某某住处,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在楼下等候。进入房间后,赵某某要求先付嫖资,秦某某遂向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实际为董某某账号,名称:“桀骜不驯”)转账人民币90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董某某收到并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确认后,与被告人全某某来到秦某某住处门外敲门,秦某某此时意识到危险拒绝开门,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剪刀架在自己颈部逼迫秦某某打开房门,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强行进人,将欲逃跑的秦某某回房间并拳打脚踢、用剪刀威胁,强迫秦某某转账支付10000元并抢走秦某某 Iphone7Plus手机1部。
秦某某在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离开后随即报警。2017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赵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小区暂住地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经估价价值5300元,已起获并发还秦某某。被告人董某某用于接收赃款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6532,与其支付宝账号绑定)已扣押,卡内钱款已冻结(冻结时余额为22600.67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赵某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赵某某分别予以惩处。公诉人并当庭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董某某、全某某不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董某某辩称:其行为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董某某主观上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即使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被告人董某某入户时主观上以敲诈勒索而非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转化为抢劫,应不属于入户抢劫;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银行卡被冻结可以用于退赔等情节。
被告人全某某辩称:其行为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其在整个犯罪中只是充当司机,不是主犯其辩护人郁有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属于由敲诈勒索罪转化的抢劫罪,不属于入户抢劫;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京0112刑初110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四、已扣押的被告人董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卡内款项,发还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万零九百元,余款用于执行被告人董某某罚金刑。五、已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二块、手机五部、钱包一个、汽车一辆,退回检察机关处理。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案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秦某某的伤情诊断为腰外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使用的暴力手段较为轻微,尚未达到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使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入户时主观上以敲诈勒索而非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转化为抢劫,应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案件解析】
一、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两罪的法定刑相去甚远,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数额达不到巨大的标准,如果认定为敲诈勒索,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如果认定为抢劫罪并认定入户情节,则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使不认定入户抢劫,法定刑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远高于敲诈勒索罪。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对本案准确定罪?两罪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两罪中的暴力、胁迫都可以当场实施。有观点认为,如果使用的暴力、胁迫较为轻微,被害人受伤较轻或者未受伤,则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法准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毫发无损,但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案例比比皆是,有时甚至被告人都无须动手,被害人即被迫交付财物。因此,根据被害人受伤的程度来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程度,恐不能对两罪进行准确界分。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或者说,敲诈勒索罪中当场实施的暴力、胁迫,尚未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这种状况下的被害人虽产生恐惧心理,但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选择交付财物,也可以选择不交付财物;而抢劫罪中当场实施的暴力、胁迫,在程度上已足以压制他人反抗,这种状况下的被害人,已无其他选择余地,只能交付财物,以避免当场受到更严重的侵害。
那么,以什么为基准判断暴力、胁迫等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理论上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前者主张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后者主张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主观说可能导致被害人的胆量大小直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客观说可能导致已经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仅成立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暴力、胁迫程度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应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胆量大小,进行具体的判断,而非进行一般性的抽象判断。具体到本案,如果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不当场使用暴力,只是用“如不给钱就报警或告知家人”等言语进行威胁,被害人秦某某尚有选择余地,可以在进行利弊衡量后,选择给付财物或者不给付;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当场使用暴力,对被害人秦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剪刀威胁,虽然未造成被害人秦某某轻微伤以上伤害后果,但考虑到双方的人数、力量对比、被告人使用剪刀以及本案发生在深夜、封闭房间内的特定时空条件,已足以压制被害人秦某某的反抗,被害人秦某某当时已经没有选择余地,为了避免人身受到更严重伤害,只能当场给付财物。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胁迫,应当评价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
二、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属于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后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入户前即预谋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入户后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当场劫取了被害人财物,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属于入户抢劫。有观点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入户时仅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吓唬两句,被害人秦某某能够乖乖交付财物,就不会使用暴力,如此则仅为一个敲诈勒索犯罪;但是因进展不顺利,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使用了暴力,但入户前并没有打算使用暴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事实、情理不符。退一步讲,第一,不是不使用暴力就不构成抢劫罪,以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第二,即使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入户时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因具有了入户的非法性,入户后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综上,应通过考察暴力、胁迫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来准确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可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胆量大小,进行具体的判断。行为人即使入户时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因具有了入户的非法性,入户后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载《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蒋为杰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10月第一版,P42-48。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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