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景言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原来的《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推选、担任情形,遗产管理人争议情形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取酬。 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化解继承人之间的纷争,促进家庭和睦,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1、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遗产管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取报酬 基于遗产管理人但负责职责以及可能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遗产管理人享有获得报酬权。因此,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这有助于促进遗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遗产的安全。 五、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2、与继承人或部分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 3、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目前在温州已经出现个人破产试点。对于债务缠身的个人,不应当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4、基于遗产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涉及房屋不动产、动产,还涉及股权、基金等财产,选择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成为恰当的选择。 六、需要司法解释解决的问题 1、应赋予遗产管理人一定的法律地位。比如,以遗产管理人的名义起诉、应诉,追回被继承人的财产等。 2、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3、遗产管理人如何取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