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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非必然有效

 神州国土 2020-06-14

    □主持人: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建芳

    导言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买房、买车、买保险等多种情况下都会签订买卖合同,这些合同大多都是格式条款,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很少人会仔细查看,往往在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合同上有“隐形”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进行了新的规定。河南法制报记者邀请法律专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

    法条援引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网友、群众说

    法官马静:

    对我们法官来说,要加大民法典学习力度,正确理解法理,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

    中学教师王翠:

    遇见霸王条款,再也不用吃“哑巴亏”了!我觉得民法典真实反映了人民意志,是以人为本、真正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撑腰的法律准则。

    退休工人张大爷:

    这对我们老年人实在是太友好了!无良商家再也不能利用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忽悠我们了,外出办事更有安全感。我也学学年轻人的时尚,为民法典打call!

    赵剑英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合同缔结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时,对该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于该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通俗一点说,就是没有履行提示义务的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不对当事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相较而言,民法典的表述更加合理,因为未经合意就不符合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便不需要对其行为效力进行评价。郑州的周女士买房时,售楼员在前期咨询中一直向周女士传递一个信息:不买房,5万元意向金可以退。这导致周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关于意向金转定金的这一条规定,这显然对买受人的利益不利,导致买受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不应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围。

    民法典还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即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不得拒绝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该规定是为了防止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滥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能够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也为消费者订立合同提供了具体行为指引及维权依据。

    贺辉郑州市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保护弱势主体维护交易秩序

    格式条款不允许变更,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样的合同不仅绑架了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意志,还干扰市场交易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给予了进一步的规制和强化,进一步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

    该条款的实质是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再平衡,加重了提供方的责任,如果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没有提示和说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就视为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突显了对市场交易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在相关案件中,如果卖方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过特别提醒的证据,那么按照民法典规定,买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属于合同里的内容。

    段晓明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

    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2019年,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按照中消协的安排和部署,承担了民法典合同编的修订征求意见任务,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提出了修改建议,提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意在证成该条款作为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的合理性。

    提示义务是前置义务,说明义务是附随义务,两者相辅相成,应为并列关系。故在履行提示义务后应主动向对方解释说明该格式条款的意思表达,充分全面地告知消费者有关权利义务的内涵,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法典这样规定,是对合同法合理规定的保留和延续,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合同的提供者往往处于强势垄断地位。民法典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对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更体现了对社会大众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对相关公共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杨景慧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有了更强的实践操作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必须尽到两个义务。一个是提示义务,比如是否通过对文字的加粗加黑、字体的变化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引起了相对方对该项格式条款的注意。二是要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比如是否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如果没有,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更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上述规定,使得格式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能否对双方发生效力有了明确的认定标准,限制了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权益的任意性,有效地保护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格式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是否产生约定力有了更强的实践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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