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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涉案产品是否为医疗器械的判定

 szm12315 2020-06-14

    在医疗器械执法实践中,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是案件办理的初始起点,也是法律适用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对如何对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进行有效判定,包括案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的判定和医疗器械类别的判定。这需要从产品外观(标签和说明书)、产品效用途径、预期目的、医疗器械的含义等方面进行事实和法律的综合判定。

一、事实判定

对涉案产品的事实判定,包括产品外观、效用途径和预使用目的的判定。

(一)产品外观判定

产品外观判定主要从涉案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等外观信息进行判定。产品名称。如产品名称是否标识为医疗器械,或者是否标注为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许可备案信息。如产品标签是否标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信息、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信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信息(第二类和第三类)。

(二)效用途径判定

通过对涉案产品的标签、使用说明、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进行查阅,看是否具有医疗器械的目的和预期用途。医疗器械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三)使用目的判定

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可以通过医疗器械的使用目的进行判定。医疗器械的使用目的有: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2.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3.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4.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5.妊娠控制;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二、法律判定

法律判定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的判定和属于何种类别医疗器械的判定。

(一)是否的判定

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的判定,主要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含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2.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3.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4.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5.妊娠控制;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此外,国家局还发布了部分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界定和分类文件,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鼻腔导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601号)。

(二)分类的判定

属于何种类别医疗器械的判定,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起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三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应当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并引用有关依据。

1.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形

若涉案产品认定不属于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判定即可,不需要引用《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如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文件规定的,亦可一并引用。

此种情形,可举例表述。如:涉案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未宣称产品具有医疗器械用途或目的,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关于医疗器械含义的规定。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又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鼻腔导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601号)第十五项规定“生物安全低温携带盒:用于温度敏感的血液标本、诊断试剂等物品的运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涉案产品“生物安全运输箱”用于UN2814类、UN3373类、UN2900类生物样本的运输。该产品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关于医疗器械的含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形

若涉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定属于医疗器械,则需要进一步对其类别进行界定,需引用《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此外,体外诊断试剂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判定。

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6眼科器械”“03视光设备和器具”“02视功能检查设备”预期用途为“用于测量人眼两瞳孔之间的距离”,品名举例为瞳距测量仪、瞳距仪,管理类别为Ⅱ类。某涉案产品中文说明书载明仪器用途为:“在验光配镜过程中,用来测量人的两眼瞳距、两眼瞳高和两眼镜眼距的一种精密光学仪器”。涉案产品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医疗器械瞳距仪预期用途一致。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医疗器械的含义,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又如,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三)第三类产品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涉案产品“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和“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符合上述规定,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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