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杨建明 指定监护人在代管被监护人财产时,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把部分赔偿款出借给了他人,存在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风险;但如果交由法定监护人代管后,谁又能保证法定监护人不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围绕被监护人赔偿款由谁代管,指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产生纠纷。 案件回顾 2003年,肖某与黄某结婚,婚后生育子女肖甲、肖乙。2013年双方离婚,协议肖甲、肖乙由肖某抚养。离婚后,黄某遂离开垫江,从此与肖某以及子女肖甲、肖乙失去联系。2014年,肖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此时,肖甲、肖乙均未成年,其所在的村委会遂依法指定肖某的兄弟肖某某为肖甲、肖乙的监护人。通过诉讼,两个孩子获得赔偿,由肖某某代为管理赔偿款项。 以案说法 那么,此案的问题在哪里呢?如果调解无果,判决由监护人代管在法理之中,但同时判决由第三方监督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谁来监督监护人?特别是在父母一方死亡情形下,如何让代管未成年人财产的另一方不做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如何让未担任监护人一方的近亲属安心,法律规定是空白。 来源:法制日报·社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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