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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水格论(一) ▎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本概念

 anywherexxx 2020-06-15

醉太平 群星 - 北京智化寺音乐(一)  

201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指出:“在中国,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共赢。中国目前正在经历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期,不少地方存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文化遗产保护的现象,甚至为了短期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文化遗产;还有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后开始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大量经费,但却没有按照正确的保护理论去加以保护,结果好心办了坏事”。

1、保护的概念

“保护”是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术语。

《文物保护法》认为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侧重于保存的含义。

2015《中国准则》规定: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有效保护是指为消除或抑制各种危害文物古迹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因素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到: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展示等。未明确保护的含义,至少说明《公约》认为保护不等同于保存。

《奈良真实性文件》将保护定义为所有旨在了解一项遗产,掌握其历史和意义,确保其自然形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增强的行为。

《巴拉宪章》进一步指出:保护是指保护某一场所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一切过程。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可包括以下程序:保留或重新推出某一用途;保留相关性和意义;维护、保存、修复、重建、改造和诠释;一般来说可能包括一个以上的上述活动。维护是指对某遗产地的构造环境所采取的持续保护措施。将保护的范围进行扩大。

同济大学常青教授认为建筑遗产的“保护”(conservation)有狭义与广义两个概念。狭义保护仅指维持建筑遗产不继续损坏的“保存”(preservation)。广义的保护则包括:第一,对建筑遗产的保存研究和价值判定;第二,干预程度较低的定期维护和修复;第三,干预程度较高的整修、翻新和复原;第四,在特殊情况下的扩建、加建和重建等。

国内对保护的概念侧重于保存,国外的保护概念经过不断演化已经覆盖到保护文化遗产的一切领域。

林源博士将建筑遗产保护理解为建筑遗产本体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并使它们保持安全、良好状态的一切行为活动,具体包括研究、工程技术干预、展示、利用、改善及发展、环境修整、教育、管理等几方面的内容。将保护的概念从“建筑遗产本身的认知”延伸到“当代社会如何利用建筑遗产的问题。”

张松教授的定义是:“保护是指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改善等活动,包括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的修缮和维修,以及对历史街区、历史环境的改善和整治。”

本文倾向于“保护”概念是指包含了保存研究、价值判定、定期维护、修缮、整修、翻新和复原与适当的扩建、加建和重建等活动。

2、利用的概念

2015《中国准则》第40条规定:“利用是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文物古迹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利用方式。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古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活力,促进保护文物古迹及其价值的重要方法”。《中国准则》将展示归入利用,这是一个重要探索。

《巴拉宪章》指出:“保护性利用是指延续性、调整性和修复性利用是合理且理想的保护方式。同时,《巴拉宪章》认为诠释应当提高公众对遗产地的认识和体验乐趣,同时应具有合理的文化内涵,与国内的展示有些类似,属于保护过程的一部分,不属于利用。”

2017《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文版》第119条:“世界遗产存在多种现有和潜在的利用方式,其生态和文化可持续的利用可能提高所在社区的生活质量。”

2016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说明了利用的基本原则与措施,未涉及概念。

许多学者对当前建筑遗产开发利用的理解主要是指商业形态与旅游开发。林源博士认同利用是基于遗产资源延续原有功能或赋予新功能的活动,认为展示是说明遗产的内容、价值和文化意义的手段。展示是保护的一项基本且重要的内容。同济大学陆地教授对利用的认识则进一步扩大,认为利用不仅是当下的、急切变现式的利用,对建筑遗产的观察、认识与享受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用。

2015《中国准则》指出建筑遗产利用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适宜的当代功能。

展示是对建筑遗产的特征、价值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社会、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进行解释,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表述,应尽可能对遗产的价值做出完整、准确的阐释。展示的目的是使观众能完整、准确地认识建筑遗产的价值,尊重、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自觉参与对建筑遗产的保护。

保持原有功能,特别是原有功能已经成为建筑遗产价值重要组成部分的,应鼓励延续原有的使用方式。延续原有功能,体现出特定的文化意义,具有“活态”特征。对于具有“活态”特征的建筑遗产,应延续原有功能,保护其具有文化价值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得轻易改变其使用性质。

由于时代、环境的变化或者条件的限制,当原有功能无法延续时,可赋予文物古迹适宜的当代功能。适宜的当代功能必须能够尊重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在确保遗产安全、价值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根据价值、自身特点和现状选择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香港特区政府2008年推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RevitalisingHistoric Buildings Through Partnership Scheme),把政府持有的历史建筑及法定古迹活化再用。张朝枝教授认为活化利用就是AdaptiveReuse,也可译为“适应性利用”或“改造性利用”,也有直接称“再利用”,是指为建筑遗产找到合适的用途(即容纳新功能),使得该场所的文化价值得以最大限度的传承和再现,同时对建筑重要结构的改变降到最低限度。可以认为,建筑遗产活化利用或再利用就是调整并赋予适宜的新功能的行为。

本文认为“利用”就是在一定的保护原则和前提条件下,通过展示、延续功能或赋予适宜的新功能等方式,达到发挥建筑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行为。展示与诠释可称之为“展示性利用”,延续原有功能与赋予适宜的新功能可称之为“功能性利用”。


待续……

图片来源:网络
因篇幅有限,无法一一标明文献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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