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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水格论(二十三) ▎建筑遗产的特征信息存在

 古建秦 2021-01-26

木水格调:建筑遗产保护与文化

木水格物:建筑遗产工程领域

木水格论: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观点

本文选自:徐进亮《整体思维下建筑遗产利用研究》


赵州桥VS公路桥

人类需要去保护的建筑遗产事实存在是什么?河北赵州桥与相隔200m外的赵辛线公路桥有什么区别,当代人会去保护赵辛线公路桥吗?如此就回到了“什么是建筑遗产”这个原始命题上来了。

什么是建筑遗产?2015《中国准则》提到,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中认定文化遗产的标准是: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2017《操作指南》第77条对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规定有10项标准。而这些标准正是其他建筑所不具备的特征属性的反映,例如第3项“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观点一:建筑遗产蕴含的特征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

本书认为,建筑遗产蕴含的这些特征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人类主体如何认知这些客观信息,其存在本身是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至于怎么去观察、认知和记录,什么角度去研究,研究目的与结论是什么,都是人类的主观表现。如果这些特征信息产生积极意义,对人类主体就是有价值,但是其积极意义、价值大小与建筑遗产特征信息的存在本身无关。

建筑遗产的实物存在是特征信息的载体与获得的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虽然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交换传递后的信息表述或记录已经不是特征信息的客观本身,但依然还属于较客观的直接信息传递。当然,除基于遗产实物的直接信息以外,一切实体与非实体性的历史记载,是前人的一种实践与认识,也是一种间接信息。例如与建筑遗产有关的历史信息可能保存在古籍文献中,这种间接信息的可靠性或客观性就需要证实。因此,2017《操作指南》第84条指出:“‘信息来源’指所有物质的、书面的、口头和图形的信息来源,从而使理解文化遗产的性质、特性、意义和历史成为可能。”

观点二:保护建筑遗产实质上就是保存遗产实物。

要认识到,保护建筑遗产实质上就是保存延续这些特征信息。首先是要保存遗产实物,因为实物是信息的基本载体。2015《中国准则》第41条指出,“文物古迹是历史变迁,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对象”,“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技术和文化的结晶,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实物遗存,是珍贵的研究材料”。第9条所指的现状,就是当前时点存在的建筑遗产信息状况,原状就是理论上建筑遗产某个状态下应有的信息状况。不过,第9“文物古迹的原状是其价值的载体”的表述,笔者认为不够严谨,因为实物是信息的载体,不是价值的载体,价值的载体是人的理解与记录。虽然说没有了信息,可能就没有了价值,但谁是谁的载体还是要分析清楚的。同样,第10条表述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真实性”就很准确。

除了尽量保存建筑遗产的实物以外,第43条提到了不提倡重建,就是避免按照当代人的理解去添加新的信息,尽量不做改变,保持真实性。当代人应该认真、无偏差、不作修饰地对存续的建筑遗产进行调查与记录,包括活态非实体信息,这是对子孙后代负责。我们要传递的是原始、真实、完整的信息以及我们的认知成果,不仅让当代人研究,更重要的是让子孙后代也能直接感受与认知。我们不可能替代后人去理解与阐释,重点是如何做好“延”和“续”。当然,人类对事物的感知、调查与记录不可能绝对客观,但要尽量要达到客观真实。2017《操作指南》第132条也有类似阐述,申请遗产材料时,遗产描述应包括遗产辨认及其历史及发展概述。应确认、描述所有的成图组成部分,如果是系列申报,应清晰描述每一组成部分。在遗产的历史和发展中应描述遗产是如何形成现在的状态以及所经历的重大变化。这些信息应包含所需的重要事实,以证实遗产达到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满足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条件。

真实性与完整性涵盖了建筑遗产特征信息以及价值,但首先针对信息。

关于真实性,2015《中国准则》第10条指出:

“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2017《操作指南》第80条指出:“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发展变化的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评估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

关于完整性,2015《中国准则》第11条指出:

“完整性: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2017《操作指南》第88条指出:“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第91条指出:“另外,对于依据标准(vii)至(x)申报的遗产来说,每个标准又有一个相应的完整性条件。

建筑遗产价值产生的根源在于特征信息的保存状况,真实性与完整性正是衡量这些特征信息保存状况的最主要标准。林源在《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基础理论》一书中将真实性、完整性定义为衡量价值大小的标准度。


[1]诺伯特·维纳认为物质、能量、信息是构成现实世界的三大要素。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只要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存在,就有信息发生。人们首先认识了物质,然后认识了能量,最后才认识了信息。著名的资源三角形:没有物质,什么都不存在;没有能量,什么资源三角形都不会发生;没有信息,任何事物都没有意义。从理论上讲,建筑遗产的信息也不是物质本身,已经是外在的事物。但为了便于理解,不停滞于概念的论证,这里的信息泛指蕴含特征信息的物质、能量与信息。

[2]记录包括了口头、书面以及一切媒介方式。

[3]所谓历史上的干预就是改变了干预前的信息。

[4]常青. 对建筑遗产基本问题的认知[J]. 建筑遗产,2016(1).

[5]林源.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基础理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68.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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