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药物安全性进行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递交与分发主要由研究者团队完成,但申办者所撰写的试验方案和制定的实施细则是确保高质量信息收集和整理等工作的关键性因素。 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也不断收到一些完善建议。2020年5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对研究各方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与分发方面的权责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ICH-GCP全面接轨的决心和行动力。 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尚有一些实操环节需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本次更新主要遵照新版GCP,对定义进行全面梳理,对章节框架进行调整,力求更为清晰和增强逻辑性,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同认识。 本次修订得到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如对本共识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2020年6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gdgcpqwh@163.com。 一、总则 二、定义 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 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 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与报告时限 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 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性信息 7.7 不作为SAE记录和上报的“住院” 八、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 九、参考文献 一、总则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信息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循GCP等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遵循试验方案,参照研究所在临床机构SOP的要求执行。在部分问题上,不同的申办者可能观点各异,因此体现在方案中也要求不一样。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在审阅方案时与申办者沟通,但一旦方案定稿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则需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申办者需要收集同一药物来自不同研究项目中的安全性信息,并从总体上对研究药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价。申办者需要及时向研究者分发安全性信息。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的相关安全性信息后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是否需要对受试者的治疗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并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由申办者提供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二、定义在临床试验中进行安全性信息的收集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定义,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就是不良事件的定义。当然安全性信息不仅仅包括不良事件,其它涉及受试者安全和健康的事件也属于安全性信息的范围。 2.1 不良事件是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与试验用药品有因果关系。不良事件定义有三个关键点: · 不良事件是不良的医学事件,即需要判定为“不良的”,而且是“医学事件”; · 不良事件发生在给予试验用药物之后,但临床试验中关注广泛的安全性信息,通常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即需要开始收集不良医学事件; · 不良事件不一定与试验用药品有关系,即不良事件与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在概念上有区别。 因此,不良事件可以是原有症状、体征、实验室异常的加重或新诊断的疾病、实验室异常值等。 2.2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 · 导致死亡:当一个事件的结果为“死亡”,则可明确地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和报告。 · 危及生命:在此是指在发生不良事件时受试者已经处于死亡的危险中,并不是指假设该不良事件如果更严重可能导致死亡。 · 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不良事件结果可能对病人正常生活和活动造成严重不便或干扰。 ·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不良事件导致病人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或本来已经准备出院但由于发生了不良事件而导致住院时间延长;需明确导致该状况的原因是由于不良事件所致,而非因择期手术、非医疗原因等导致入院。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受试者的后代出现畸形或先天的功能缺陷等。 · 其他重要的医学事件:这些不良事件可能没有立刻威胁生命或者导致死亡,但可能危害受试者或者可能导致需要干预性措施来预防上述结果的发生,需要基于医学的科学判断来决定。 当不能明确判断是否为严重不良事件时,建议研究者与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商讨。 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应注意到重度不良事件的重度(severe)与严重不良事件中的严重(serious)的区别。 “Severe”用于定义一个重度的事件,但事件本身导致的后果可能并不严重(如重度脱发)。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属于医学严重程度的范畴,需要医学判断,如轻度、中度或重度的心肌梗死。 “Serious”是法规的定义,需要至少满足上述6个条件之一。达到“严重的”标准时,研究者即需要向申办者进行报告。 2.4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同时满足相关、严重和非预期的不良事件。其中的非预期,对于试验药物而言,是指事件并未在研究者手册上列出,或其性质、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描述的情况。在没有研究者手册时,事件与研究计划或申请资料中描述的风险信息不一致。 2.5 重要不良事件是指除严重不良事件外,发生的任何导致采用针对性医疗措施(如停药、降低剂量和对症治疗)的不良事件和血液学或其他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 2.6 治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是指在给药后出现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ICH E9指南“临床试验统计原则”将“治疗期不良事件”定义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事件,在治疗前并未出现或相对于治疗前发生恶化”。“治疗期”概念的应用有助于采集潜在可能与治疗有关的AE。 2.7 药物不良反应指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任何与试验用药品可能有关的对人体有害或者非期望的反应。试验用药品与不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关性。 2.8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严重或非严重)是有关于申办方产品或项目的一种科学或医学问题,需要研究者持续监测并快速与申办者进行沟通。这些事件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了解其特性。根据事件的性质,申办者也需要和其他相关方(如监管部门)进行快速沟通。 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在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与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不良事件的名称、对事件进行描述、确定事件的起止时间,判断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进行药物-事件组合的相关性评价等。 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不良事件的名称应该是医学术语,应优先使用医学诊断。即,如果多项症状、体征和实验室异常值可称为或归属于一种疾病或者损害的表现,则将此作为一个不良事件。如无法明确诊断,则使用症状/体征。当后期诊断明确时,对记录进行更新,以诊断取代之前的症状/体征。 在确定不良事件名称时,应确保每个不良事件名称由单一的事件组成,一个诊断、体征/症状就是一个不良事件。因此,当受试者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记录其不良事件名称时,应记录为两个不良事件,如(1)腹泻和(2)呕吐,不应将两个症状记录为一个“腹泻和呕吐”。 住院、手术、死亡等术语本身并非不良事件,而导致上述状况的原因需要被记录为不良事件。当尚不确定上述状况的原因时,可以先将已知的信息,如住院、死亡等作为不良事件的名称,并在后续的随访中更新,细化上述信息。 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不同试验方案对不良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可能不同。在研究开始前,与申办者沟通,确保了解申办者的判断标准。有的研究以不良事件的“疾病诊断时间”为准,但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不良事件开始时间更多见。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性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 根据以上原理,由不良事件进展为严重不良事件者,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可以从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开始计算,也有研究以不良事件升级为严重不良事件的日期开始作为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时间判断的标准应当在方案中记录清楚。 3.3 不良事件的随访应依据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诊疗常规和试验方案要求来确定随访频次。如果本次访视未结束的不良事件,应在下次访视时再次询问及记录;如有合并用药,应收集并记录;如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治者,应尽量收集当地医院处理记录和用药信息。具体要求应符合所在研究机构的相关SOP规定。 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应以不良事件痊愈、状态稳定、得到合理解释、受试者失访作为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时间应尽量精确到年月日,如信息收集不全,也应具体到年月。 如受试者死亡时,未收集到结束时间且并非导致死亡直接原因的不良事件仍然持续,则该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应空缺,状态为“持续”。如判断为导致“死亡”直接或主要原因的不良事件,结束时间为受试者死亡时间。 3.5 不良事件的转归事件的结果可有如下状态:已恢复/痊愈;持续;未恢复/未痊愈;恢复/痊愈有后遗症;死亡;未知。 3.6 合并用药不良事件报告表中涉及怀疑药物、合并药物与治疗药物。合并用药指不良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前,与怀疑药物同时使用的药物。如治疗基础疾病、或临床常规诊疗需要的辅助治疗药物。 3.7 不良事件的治疗用药用于治疗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应在原始病历中体现,药品的名称和使用情况需记录清楚(如起止时间、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建议注明该药物是用于治疗某个特定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 3.8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不良事件的分级标准应依据试验方案所附的标准,常用的有WHO,NCI CTC AE或专业特定标准等。一般分为:轻、中、重或NCI CTC 1-5级。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原始记录信息进行更新。实际的操作中,有的申办者要求把一个严重程度有变化的不良事件,从最开始到完全结束以最严重级别来记录,比如头痛,II级,3月5日-3月10日;而有的申办者却要求按级别分段记录,比如头痛,I级,3月5日-3月6日,头痛,II级,3月7日-3月8日,头痛I级,3月9日-3月10日。同一试验或类似试验中应使用相同的标准。 3.9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记录和描述不良事件的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六方面信息:名称、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或结局、严重程度、相关性、针对不良事件采取的治疗措施。 记录和描述严重不良事件应遵循的原则: · 完整性:在原始病历描述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试验和受试者的基本信息、试验药物使用情况、不良事件发生情况,针对不良事件采取的治疗措施,对试验药物采取的措施,不良事件的结局,因果关系判断及依据、合并用药等; · 一致性:在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中,除按表格要求填写外,鉴于隐私保护,不可出现受试者身份识别信息,其余内容应与原始病历记录相一致; · 易读性:对于医学术语等应尽量避免使用缩写,减少歧义。 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不良事件与因果关系判断无关,只要符合方案规定的不良事件定义均需要报告。但通常方案要求研究者在报告不良事件时提供因果关系判断,如果不良事件与药物存在合理相关性,此事件将被定性为不良反应。 因果关系判断应由授权的临床医生完成,除做出是否与试验药物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外,还需尽量说明判断的依据。当事件程度加重或构成严重不良事件时,主要研究者或协助研究者应承担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职责,并在医疗记录中体现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医护人员会诊、判断。 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判断不良事件是否与药物有因果关系,可从以下几点考虑: · 与用药是否有先后关系?不良事件的发生距离首次用药和末次用药的时间 · 所出现的症状、体征是否可由此药物本身作用机理或代谢成分作用引起? · 减量或停药后,症状/体征是否减轻、好转? · 再次用药后,症状/体征是否复现或加重? · 类似情况是否已有国内外文献报道? · 能否用受试者的伴随疾病,合并用药或其它原因解释? 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因果关系判断有多种可用的方法,比如:Karch和Lasagna法,Naranjo法,但并没有一个金标准。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2.1 五条不良反应分析内容:1)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顺序;2)反应是否符合该药物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3)停药或减量后反应减轻或消失;4)再次使用可疑药物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5)反应是否可用合并药物的作用、受试者病情的进展或其他治疗措施等解释。 2.2 如果对照表中的5条标准,不能完全对应某条可能性时,建议采用保守原则或称之为不利于新药原则,即如果判断结果介于“很可能相关”与“可能相关”之间,应该判“很可能相关”或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评估为“可能相关”。 2.3 当相关性选项中有“无法评价/判断”时,仅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进一步信息,不足以判断因果关系时,才可选择这一选项。 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得出的结果可能不同,目前已报道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超过30种。多数的算法使用5-6种评判结果分类。国内常用的评判结果包括: 七分法:肯定、很可能、可能、可疑、不相关、待评价、无法评价/判断 六分法:肯定、很可能、可能、可疑、待评价、无法评价/判断 五分法:肯定相关、很可能相关、可能相关、可能无关、不相关 二分法:相关、不相关 为保证判断结果的客观性,给予研究者充分的判断空间,建议在创新药物临床试验中尽量采用七分法或五分法。 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与报告时限5.1 处理原则· 首先应保证受试者得到及时、适当的临床诊治; · 其次积极收集相关资料,例如医疗记录和检查结果,以便精确和及时填写申办者提供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电子页面或纸质表格并向申办者报告。 · 确保报告与原始记录、CRF以及其他试验记录一致。确保严重不良事件的起止日期和主要的事件描述与CRF和其他试验文件一致。合并用药的记录,如药品名称和使用(起止日期、剂量、途径、频次)的描述,也应是一致的。 · 即使信息可能不完整或者不确定也不要延迟提交报告,当获得更多信息时,可以随访报告的方式进行补充或修订,应持续收集和记录相关信息直到方案规定的报告期结束。 5.2 报告时限· 自研究者获知事件发生时开始计时。为清楚表明是否存在延迟报告,应在严重不良事件表格上填写获知严重不良事件的时间。 · 研究者应按照方案或SOP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立即(通常方案要求获知后24小时内)将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给申办者。 · 国际多中心研究中,中英文报告应该在同一时限内完成,并且中英文报告内容应一致,对于无法完全匹配的内容,应在事件描述中进行说明。 ·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表、报告程序等可能在不同方案、研究机构中有不同要求,这些要求应在研究开始前明确写入试验方案或SOP并充分培训,使研究者可遵照执行。 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和随访应首先遵循试验方案要求,申办者需要依照法规要求制定其随访的具体时间及内容要求。申办者负责药物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评估。申办者收到任何来源的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申办者应当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快速报告的时限一般理解为7/15天)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6.1 收集起点从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定义而言,使用试验药物之后发生的不良医学事件才称之为“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但基于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收集的目的而言,一旦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发生的不良医学事件均应被收集记录。这一建议的依据是一项由21家跨国企业参加调研给出的结果。在这些企业中,有14家选择将签署知情同意作为不良事件收集的时间起点,另有几家企业将此时间定义为开始用药或概括性地表述为遵循方案约定。 “安全性信息”涉及的范畴显然多于不良事件,包括筛选期间的安全事件、治疗期出现的异常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指标、直至随访期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以及特殊状况(如妊娠)等。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开始用药前的安全性信息对于评判研究药物的安全性是有益的(比如获知受试者在使用试验药物前是否出现某不良症状,作为基线状态与用药后进行比较);另外,也有助于评估所获得的安全性信息是否与试验流程及操作(洗脱、组织活检)有关。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首次用药之前,发生的临床不良事件作为病史/伴随疾病记录在CRF中,不作为AE记录,除非符合后述情况之一:任何临床实验室检查操作造成的伤害/损害;与试验方案相关的停药引起的不良事件;作为治疗方案的一部分而服用的试验用药品以外的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 6.2 随访终点研究期间每个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均要进行跟踪随访。 2.1以监测安全性为目的的治疗后随访期的持续时间,应基于研究药物的已知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 2.2在缺乏明确的迟发性毒性或安全性推测的情况下,对于起效迅速和消除半衰期相对较短的药物,通常推荐随访期至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五个半衰期; 2.3 对于半衰期特别长或伴有已知或可疑的迟发性毒性的药物,应确保有更长的治疗后观察期。 基于上述原则,通常情况下受试者完成末次用药后出现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与随访期限可参考下表,如方案有特别规定且高于下表的,以方案为准制定AE/SAE报告要求: 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性信息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的问题7.1.1 “临床意义”的判断在临床过程中,“异常值”指检测值超出了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有临床意义(clinical significance)”指检查数值和正常标准值有差异,对临床疾病的诊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无临床意义(non-clinical significance)”就是指检查数值的异常,可能由于生理或正常情况下出现的变化,对诊断疾病没有判断依据和价值;往往会建议受试者定期复查,动态观察,本次无意义,如果有进一步演变就有意义。对检测值的结果只是临床有效性与安全性检查的一个方面,研究者在临床判定过程中应结合其他化验、检测结果综合考虑。 · 可能是仪器等外界因素引起; · 考虑所用药物是否有文献方面的报道、疾病关联等; · 一过性的轻微升高,找不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认为异常无意义; · 指标异常明显,首先应该复查确认,如果仍然如是,一般认为是有意义; · 对于健康受试者参与的I期临床试验,因没有其他合并用药,用药后几乎所有的异常值均应认为有临床意义,需复查确认。 · 入组前在参考值范围内或异常无意义的检测值,在试验过程中出现异常升高,且不能给予合理解释,或复查仍升高的均应判定有临床意义。 7.1.2 AE的判断实验室检查结果临床有无意义和是否AE是不同的概念,临床有意义并不一定是AE;某个实验室的检查是否有临床意义,应该和受试者本身所患的疾病及所表现的症状相关。 · 如果某项实验室检查指标异常同时伴随其他提示程度加重的异常症状、体征; · 如需特殊处理,比如需调整试验药物,给予对症处理,更加密切的随访等,作为AE记录和报告; · 如果某项化验值是试验方案设计的有效性观察指标,如升白细胞试验中的白细胞,治疗泌尿系统感染中尿白细胞,即使异常有意义,也不需要报AE。 对于实验室检查或医学检测报告的异常值,研究者做出是否有临床意义的判断,此判断可在审阅验单或报告时直接标注体现,例如CS(clinical significance)表示“有临床意义”,NCS(non-clinical significance)表示“无临床意义”;研究者也可在医疗记录中进行逐一说明。具体方式可根据研究者的习惯或申办者的要求而定。 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对于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应在原始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根据方案判断是否需要作为新的事件填写病例报告表。 如果前后是有关联的(属于之前不良事件的进展或者复发),建议作为同一不良事件在病历中进行记录,并结合之前的记录对严重程度进行说明(如药物导致的手足皮肤反应,可持续存在,但时轻时重)。 如果前后并无关联的(如研究不同阶段出现的两次肺部感染),则分别作为单独的不良事件在病历中记录,并且尽可能在原始记录中提示受试者近期内曾出现过相似不良事件,以便申办者在处理报告时判断是否需要对报告进行合并。 7.3 某些严重不良事件同时作为疗效终点的记录与递交某些严重不良事件,如“死亡”、“危及生命”或“残疾”等也同时作为疗效终点进行记录。 明确的肿瘤进展症状或体征不应记录为不良事件,除非比预期更严重或者研究者认为肿瘤进展与试验给药或研究程序相关。 如果新发原发性恶性肿瘤,则该类事件被视为严重不良事件。 对于某些作为疗效终点的“严重事件”或者死亡(例如抗肿瘤药物试验中,受试者出现肿瘤进展,特别是盲法设计的),将被作为疗效事件终点记录而申办者不需要将其作为加速报告进行递交;但如果该事件发生时,仍然处于安全随访期内,则研究者应考虑同时作为SAE进行记录,并向申办者报告(例如抗肿瘤药物试验中,受试者因“明确的肿瘤进展”退出试验,在方案要求的30日安全随访期内出现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此时仍建议以“临床诊断”为名称进行SAE上报)。 上述情况需事先在方案中明确并确保方案获得批准方可实施。 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漏报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能及时、准确识别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因此需要了解防范收集遗漏(包括提问的方式)和减少漏报的方式。 7.4.1 收集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推荐做法: · 有计划、并制定一些措施进行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 · 入组前,书写详细的病史,并获得体征和症状的基线数据,以利于随后对不良事件的评价; · 使用受试者日志收集不良事件和其他研究信息,如果没有正式的日志,应教会受试者对异常的健康状况进行记录,以便能在下一次访视或者联系中提供信息; · 告知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间与其健康相关的数据将会被收集,并向其解释安全性信息报告程序和重要性。 7.4.2 参照以下问题获得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 你之前的不适或异常情况(如果有)是否有改变、严重了还是已经解决了? · 从上一次研究访视至今,你是否服用了新的治疗药物? · 在上次研究访视后,你是否停用或者改变任何你正在使用的药物治疗的剂量或者频次?(任何一个这样的改变可能会对应一个新的不良事件或者一个正在发生的不良事件) · 最后一次研究访视至今,你的健康状况是否有好转或者变坏? 7.4.3 避免诱导受试者虚构不良事件或忽略不良事件信息的提问。 当询问不良事件时,问题应该是中立的,不要提示因为药物是试验性的,它们将有预期的不良反应;另外,也不要通过列出不良事件列表给受试者,供其从中选择,以免干扰受试者的主观感受。 7.4.4 针对收集到的信息与前期随访时和研究开始时的基线体征、病史进行比较。 7.4.5 记录任何新的健康状况、之前已经好转的状况重复出现或者不良事件状况恶化。 7.4.6 收集关于事件的详细信息以使研究者可以对受试者进行评估和管理。 7.4.7 告知受试者,出现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如何处理,提供联系人信息。如为紧急情况,应就近救治,并随后告知主管的研究者,如为一般状况,可记录并在下一次访视时反馈信息。 7.4.8 建议遵循以下4个步骤减少安全性信息报告的漏报: · 第一步:熟悉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南以及指导原则; · 第二步:熟悉试验方案中关于不良事件部分的内容; · 第三步:熟悉关于研究主管部门对于报告的要求。按照IRB要求对报告复印件进行保存,并且置于所有成员均易于获得之处; · 第四步:获得全面的基线时的病史资料以及对每位受试者进行一次综合的体检。 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7.5.1 按ICH及相关法规要求,除不良事件外,申办者尚需收集妊娠报告。因此一般会在试验方案中要求报告受试者或其配偶 (包括异性伴侣)是否有妊娠情况发生,报告的时限要求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并且需要随访至妊娠结局(如:妊娠终止、分娩); 7.5.2 如在妊娠期间发生后续情况者,按照SAE进行管理:胎儿/新生儿先天异常或畸形、自发性流产、因医学原因终止妊娠; 7.5.3 报告时限:根据最新法规要求,研究者在获知妊娠事件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 7.5.4 报告方式:根据申办者要求,可使用申办者提供的 “妊娠报告表”并按要求进行报告。我国法规目前对此暂无明确要求。 7.6 意外过量用药意外过量用药本身并非AE 。然而,因此引起的任何不良医学事件均属于AE,应在原始病历和AE表格中记录。如达到SAE标准,需要向申办者报告。 7.7 不作为SAE记录和上报的“住院”因对现存疾病进行诊断或择期手术治疗而住院或延长住院;因研究需要做疗效评价而住院或延长住院;因研究的目标疾病的规定疗程而住院或延长住院。 八、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注:以上权限仅适用于被授权的研究团队成员)九、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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