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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SAE解读

 Sung8939pydv44 2020-04-27

2020年4月26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2020年第57号公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给予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给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自2003年8月6日首个药物GCP实施以来,药物监管部门药物GCP修订工作的步伐从未停止,分别于2015年2月6日、2016年12月2日、2018年7月17日三次征求修订意见稿意见后正式实施,这反应了NMPA对药物GCP制定的重视与谨慎,同时与ICH成员国的要求接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主要就新旧GCP关于SAE的记录与报告进行详尽阐述。

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与报告是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监查访视需要重点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如下是新旧GCP关于SAE的记录与报告的描述。

SAE定义

严重不良事件: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2020GCP术语及定义(二十七)】

严重不良事件: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2003GCP第十三章附则】

解读:SAE的范畴没有变化,最大变化为新版GCP在筛选期发生的(签署知情同意书到首剂药物治疗之间)SAE无需报告。

SAE记录与报告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

2020GCP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第二章术语及定义-29条】

2003GCP未涉及。

报告与记录:

(十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明确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临床试验实施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者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第三章伦理委员会】。                           

(一)申办者收到任何来源的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申办者应当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申办者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第五章-48.1条】。

第二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根据安全性风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申办者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具体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条】

解读:基本沿用了ICH-E6R2-1.60 SUSAR的定义,考虑到药物不可预知的风险,增加了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安全性的关注,报告流程除了与SAE的上报流程相同之外,增加了申办者向药审中心报告环节。

一言以蔽之,新版GCP的实施减少了我们既往繁重的SAE上报工作(预期内的SAE、筛选期SAE均无需上报),增加了研究产品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安全性的关注,尽管上报时间未有24小时之内的规定,但规范中有及时、尽快上报等字眼,我们松懈、推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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