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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案为鉴”——企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VOCs废气的作业被罚

 时间变成水 2020-06-17
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车间大门却敞开!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外排。今天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阐释另一种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

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是涉气环境违法较为常见的一种,即工业企业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虽然安装、使用了废气处理设施,但未按照环保要求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导致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某管道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案

——罚款、整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执法人员对县内某管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车间大门敞开,有一风扇对车间外吹风,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外排,车间外有一定气味。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责令整改。

为什么这么处理?

有什么处理依据?

小编整理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起看一下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警示要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密闭空间或设备是前提和基本要求,排污者必须严格遵守,否则构成违法。在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车间大门敞开,使用风扇排放,导致有机废气外排,违反了密闭空间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科普时间

VOCs(挥发性有机物)通常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Pa、常压下沸点在50~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挥发的有机固体或液体。VOCs会对大气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间接危害。光化学污染烟雾中的代表成分是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和甲醛等,光化学污染的产生机理在于大部分VOCs降解的半衰期较短(一般在几个小时至3个月),在受到紫外线的催化作用时,发生分解或化学反应,并与氮氧化物通过下述反应过程产生臭氧。

简单来说VOCs在受紫外线作用下容易产生臭氧,而臭氧浓度是代表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特别关注

最后特别提醒一下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各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有机废气排放标准分别自2019年10月1日和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放标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

信息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整理编辑: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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