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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红筹回归系列之四】红筹架构拆除的主要方案与步骤

 基小律 2020-06-19

基小律说: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讨论,目前红筹企业如果保留红筹架构,计划在境内直接上市的,根据现有规定,可以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同时,亦如前文探讨,红筹企业直接上市需要满足行业条件和较高的市值、财务指标条件,并且仍然存在存量股份退出、境外ESOP处理等难点和问题待解决。因此,基于现有试点政策环境下,对于大多数红筹企业而言,如果希望回归境内科创板或创业板等上市的,拆除红筹架构并将股权落地境内,仍然是优先考虑的方案和路径。

如果启动红筹架构拆除计划,首先需要做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拆除方案与步骤。本文主要探讨常规红筹企业架构拆除前需要做哪些前期准备工作,红筹架构拆除的主要方案和步骤。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路银雷 周蕾 马桢 | 作者

目录

一、红筹架构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二、股权控制架构的典型拆除方案
三、VIE架构的典型拆除方案
四、非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创始人、变更运营主体等特殊架构的拆除方案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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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一)架构拆除的资金筹措
启动红筹架构拆除工作之前,首先需要考虑和解决架构拆除所需的资金来源问题。在拆除过程中,由于涉及境外层面投资人阶段性退出、股权收购、跨境收付等一系列安排,需要有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周转,并且企业阶段越晚,前期融资轮次越多,涉及的资金量可能就越多。
在实践中,红筹企业资金筹措路径有两种主要方式:(1)红筹企业或创始人安排自有资金、存量资金或在境内外寻求第三方过桥贷款资金,承担一定的资金成本。(2)红筹企业在境内引入新一轮融资,新投资人在境内投入投资款或提供可转债投资款,使用该笔资金周转。
红筹企业在境内还是境外筹措过桥资金,将影响不同层面的红筹架构拆除步骤以及各个环节的资金流,因而需要结合资金安排,设计和确定整体拆除方案。
(二)架构拆除的税费预估
红筹架构拆除前,需对拟定拆除方案涉及到的各环节税费进行预估,包括境内外层面股权转让、回购、分配等环节涉及的中国法律项下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架构重组涉及到注册登记政府费用、境外直接投资手续费、资金划付购汇等手续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等。如果在拆除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限制,导致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完全计入投资成本的,也可能导致投资人遭受一定的税基损失。
税费预估一方面能够为红筹企业筹划、决定架构重组提供成本参考因素;另一方面也可以结合税费成本评估、论证不同方案的优劣势,有助于企业做出最适合的方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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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控制架构的典型拆除方案

在股权控制的红筹架构下,典型的拆除方案如图所示:

拆除方案与主要步骤说明:
在股权控制的红筹架构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内外资一致原则,由于不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因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具备适当条件,可以直接作为境内运营实体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在此方案中,主要有如下步骤:
(1)境内层面: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按照开曼公司的对应股权比例,分别转让给创始人、ESOP、美元投资人、人民币投资人;或者通过增资加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开曼公司层面股东全部映射落地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层面。
(2)境外层面香港公司股权转让退出后,将取得的款项通过分配或回购等方式支付至开曼公司。开曼公司通过分配或回购等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创始人、美元投资人、人民币投资人,实现投资人的境外退出,并且根据情况重新投资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3)美元投资人从开曼公司退出后,选择继续投资的,可以通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重新投资到境内的运营实体;或者通过指定的境内关联方按照相同的价格和股权比例重新投资到境内的运营实体。人民币投资人取回投资后可以回到境内直接投资境内的运营实体。
(4)开曼公司的ESOP相应终止,公司与激励员工签署相应的终止协议,终止期权安排。运营实体在境内设立新的ESOP平台,并且重新分配授予对应期权,实现在境内ESOP层面取得对应期权。
(5)香港公司、BVI(如有)、开曼公司及创始人的BVI等持股平台,在完成相应的回购、分配、清算后进行注销,创始人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注销等手续。如果开曼公司存在业务合同、知识产权、其他子公司等实际资产业务的,相应转移至境内运营实体或其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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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的典型拆除方案

在VIE的红筹架构下,典型的拆除方案如图所示:

拆除方案与主要步骤说明:
在VIE的红筹架构下,拆除方案主要有如下步骤:
(1)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与产业政策,确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如果涉及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的业务,应当根据相应的限制性要求,调整、限制或避免调整后的境内股权结构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外资成分问题。
(2)境内层面:运营公司通常作为重组主体及未来拟上市的主体。先行由创始人、ESOP、美元投资人、人民币投资人向运营公司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实现开曼公司层面股东全部映射落地至境内运营公司层面。然后由运营公司收购香港公司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为运营公司子公司,后续择机确定处理方式。
(3)境外层面:境外层面香港公司、BVI、开曼公司的处理方式与前文股权控制架构拆除步骤基本相同。稍有差异的是,如果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对于外资有一定限制的行业,美元投资人直接投资可能受到限制,需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境内主体重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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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创始人、变更运营主体等特殊架构的拆除方案

在非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创始人、变更运营主体等特殊的红筹架构下,主要拆除方案如图所示:

拆除方案与主要步骤说明:
在非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创始人(通常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并且不构成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变更运营主体等特殊的红筹架构下,拆除方案与主要步骤的特殊之处在于:
(1)如果创始人为非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不受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创始人在外汇登记等方面相关规定的限制,在创始人持股和控制路径上,可以保留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持股。结合科创板等审核反馈意见,如果创始人是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红筹架构通常需要全部拆除,创始人回归境内持股,不再保留境外持股路径。如果创始人是非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在具有合理需求和理由的情况下,创始人可以继续保留境外直接或间接的持股路径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先天性条件或历史过程中存在特殊障碍情况,不适宜作为未来境内上市主体的,红筹企业也可以考虑在境内新设公司,以该主体为中心进行结构调整。由创始人、ESOP、美元投资人、人民币投资人根据各自对应轮次的投资成本,相应、先后投资到新设公司。并且由新设公司收购香港公司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其余步骤与股权控制或VIE架构的步骤基本类似。在此方案下,由于是新设公司,其存续时间、经营业绩等需重新起算,因而需要结合企业上市的时间安排与计划确定是否采用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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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简言之,红筹架构拆除的方案选择是红筹企业回归流程中的核心环节。方案的确定是一个综合权衡的过程,需要评估考虑红筹企业现有架构、业务情况、资质许可、资金安排、既有投资人的意愿、融资情况、税费成本、时间进度、实际控制人与业务的稳定性等各方面因素。
每一个方案可能都存在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很难简单说哪一种方案是放之四海皆最优的。关键在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法律、财务、税收等专业机构辅助下,选择一种合法合规、操作可行、成本优化的最适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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