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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MollyFu 2020-06-21

1、什么是医疗期

生活中,更多听到的说法其实是“病假”,但病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虽然法律上也有涉及病假、病假工资这样的说法,但准确的应称为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

劳动者可享有的医疗期,与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关,最短为3个月,最长可达24个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具体为:(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法定的一段期间内累计计算。并且,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具体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个例子,某员工总工作年限为9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3年,则该员工可享有的医疗期为三个月,累计病休时间为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如何理解?如该员工于2018年6月20日开始病休,如是不间断休假,三个月后即为医疗期满;如是间断休假,则医疗期应在2018年6月20日至12月20日这六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休满三个月即为医疗期满。也就是说,医疗期为三个月的,如何判断是否期满,要看休假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是否累计休满三个月。

3、医疗期内的工资发放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不违反上述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解除途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不代表任何时候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续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换言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期满时终止。

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几点注意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该条直接表述为“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故实务中对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可享有的医疗期存有争议。有的认为医疗期应当直接理解为24个月,也有的认为不能直接根据规定理解为24个月,其医疗期仍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关于退休、退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七条,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其中,退休的,原则上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退职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关于医疗补助费,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原本,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适用上述做法,但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废止,该办法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再适用,故目前仍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但支付标准已被废除,适用上可能有些问题。还有,医疗补助费多出现于以往的劳动部政策文件中,现行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予以规定。所以,目前对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很少,也很粗略,故在适用上,还需结合当地有关规定和裁判规则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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