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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道德是底线 2020-06-21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1.原有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后尚未达到理想效果。

按照员额制改革和审判团队建设的初衷,将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纳入审判团队,为每名员额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将实现1+1大于2的叠加效应,但由于在制度具体运行中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叠加效应的优势尚未完全显现,未能达到理想效果。

2.省内法院系统招录法官助理报名遇冷。

近两年,与普通公务员报名火爆的情况形成对比,法院系统招录法官助理报名人数相对低迷。以丰县、沛县、新沂、睢宁四家基层法院为例,2017年、2018年均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因报名人员达不到开考比例而不得不被迫削减名额的情况,甚至有些地区的法院两年内就没有再招到新人。法官助理考试报名人员少甚至无人报名,将导致法官助理队伍无法按计划得到及时补充,形成断层,同时因考试无法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未来法官助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法官助理来源单一,难以满足审判的现实需要。

如前所述,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队伍一方面是由部分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及原有尚未参加法官培训的公务员直接转任,另一方面就是通过省法官助理招录考试统一进行补充。由于原有法官助理队伍基数小,通过招录考试补充法官助理又受编制和招录人数的限制,人员补充较为缓慢,不利于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也影响了员额制改革后的审判团队建设,难以满足审判的现实需要。实践中,由于法官助理整体人数较少,一个专业化审判团队能够配备一个法官助理已经相当不易。

二、成因分析

第一,“入额困难”既对现有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又对法科生报名参加法官助理考试的积极性产生影响。

员额制改革后,要求各级法院法官的入额人数不能超过整体编制人数的一定比例,这就使得每个法院的员额数量都是限定的,有出才有进,导致一些原本在改革前就已经从事审判工作的助理审判员,在改革后要始终作为法官助理直到有新的员额位置腾出才能重新成为法官,直接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法院系统本身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法官助理的工作压力较大,导致法科生原本报考法院的积极性就比报考一般公务员岗位的积极性较低,加上新的法官助理政策的出台,法院新招法官助理要在助理岗位上干满五年才有希望在基层通过遴选担任法官,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法科生的报考心理产生影响。

第二,统一、完善的法官助理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形成。

员额制改革后,对员额法官的考核机制逐渐趋于完善,但对与之相应的法官助理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却尚未形成统一和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办法,这就导致法官助理“干的多”与“干得少”,“干得好”与“干的差”缺乏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从而降低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法官助理的责任与风险意识与之前相比明显降低。

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谁审判、谁负责,谁判决,谁担责”。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由于自身就从事审判工作,对于案件有着较高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但随着员额制改革后,部分助理审判员转任为了法官助理,由于其只是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其风险与责任意识较之前会大大降低。

第四,政策适应期和运行周期的影响。

任何一项好的政策和改革措施,都有一个让受众认知、了解和适应的过程,良性运转之后,其优势才能逐步显现。现行法官助理制度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从顶层设计来看,是一项利于长远的重大政策和举措,这两项制度真正运行起来以后,将会从根本上理顺法官助理与法官,基层法官与上级法官之间的关系,形成良性循环,但它同样需要有一个让大家熟悉、了解的过程,其自身运转自然也需要时间的积累和调整。

三、完善省内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对策

1.逐步、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法官的入额名额。

如前所述,员额制改革后,许多法院由于人员构成原因,可能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空出员额,这就导致现有转任和招录的法官助理因长时间看不到入额的希望而影响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根据现实情况,逐步、适当的扩大基层法院员额比例,为参加工作较长、工作突出而又尚未入额的法官助理留有成长空间,是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的现实要求。此外,众所周知,全国80%以上的案件都在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是“案多人少”矛盾最突出的地方,因此在法官员额数量的分配上对基层法院作进一步的倾斜,也符合司法规律。且按照现行的法官助理制度,未来基层院、中院和高院三家法院的法官助理均要在基层法院完成法官入额遴选,只有适当扩大基层法院的入额比例才能满足这一客观需要。

2.完善法官助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分担制度。

首先,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官助理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针对其每一项助理职责进行考核评价,纳入当年的绩效考核,作为确定其绩效工资档次的依据,同时在考察新增法官入额人选和入额资格时,必须摒弃掉“轮资排辈”的做法,代之以其担任法官助理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考察的主要标准,择优入额,例如其在担任助理期间协助法官调解的案件数、起草的法律文书数以及自己独立承担或协助法官从事的调研、宣传业绩等等。其次,根据法官助理在案件中承担的具体职责,规定其在职责范围内也要承担一定的独立于员额法官和合议庭的责任,有利于加强其责任意识,促使其谨慎履职。

3.加大对法官助理制度和法官遴选政策的宣传。

再好的政策和改革措施,都要有一个运行期和调试期,也要给公众一个政策适应期,而要尽快缩短这一期限,使好的政策尽快落地,形成良性运转,就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现任法官助理和广大的法科毕业生尽快了解这一政策的制度优势及未来的广阔远景。

4.完善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

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已成为不争的共识,而且这一问题在短期内恐怕很难得到彻底的解决,因此法院系统要想吸引优秀的法科生选择报考法院而不至于人才流失和法官断层,就要尽快建立、健全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人民法院都在积极的探索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法院在此方面已逐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距离建立起完善的法官职业权利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一系列法官职业保障体系仍尚有一定的距离<!--[if !supportFootnotes]-->[3]<!--[endif]-->。

5.探索扩大法官助理来源的途径和分类管理制度。

结合员额制改革前省外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来源的探索,我省现行的法官助理制度基本上是采用了表一中第一种方式即由原有助理审判员转任加面向社会招考法官助理的模式,该模式的优点就是法官助理专业化程度高,能够为法官群体培养优质的后备力量,但缺点就是人员较少,无法满足当前办案需求,且面向社会招考,受编制和人数的限制,在短期内也无法使法官助理的数量得到及时补充。因此,立足于审判现实的需要,在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法官助理来源渠道以作为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表一中几种法官助理来源的比较,不难看出,第五种方式即面向社会、高校专门选聘法科生作为法官助理,以其特有的不占用编制,优秀法科生基数大的优点,以及有利于人才培养的长远意义,使该方式完全可以成为当前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补充。各级法院均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条件,从高校优秀法科生中公开聘用临时法官助理,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满足审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的缓解学校的就业压力,使在校的优秀法学本科生、硕士、博士生的实践能力在法院系统得以充分锻炼。当然,因为采取该种方式选聘的法官助理并不具有法院的正式编制,在管理上应注意与通过省考招录的法官助理相区别,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培养方向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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