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按 】“法影斑斓”一直接受关于司法改革问题的投稿(邮箱:3826536@qq.com),但,我向来偏好条分缕析的推演、有理有据的建议,而非无的放矢的吐槽。司改大政方针已定,尚需稳妥推进,如果您反映的情况和建议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均会来稿照登,并将打赏相赠。近期,我会以问题为导向,通过主动约稿和接受投稿,就司改涉及的热点议题发起讨论,欢迎争鸣,鼓励实名。 作 者 | 笑推事(高院研究室主任) 法官员额制实行以后,少量法官会转为法官助理,新的助理又亟待补充。法官助理未来如何配备,需厘清以下问题:法官数量是否永远恒定不变?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后,仅靠增配法官助理,就能解决人案矛盾? 一、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 法官助理配备的必要性无需再加论证,但职能定位必须明确。设置法官助理的目的,是为法官提供办案辅助,主要职能是将法官原来承担的诸多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分担起来,使得法官集中精力用于核心审判行为。法官助理不应定位为“二法官”,没有法官的名分,却实际干着与法官完全没有区别的活,只是将其承办案件的工作量挂在法官名下,使得法官办案量在表面上成倍增长。如果让法官助理实际办案,由法官签名确认,工作量算在法官名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将更趋于行政化,还会培养出一些“懒法官”。 二、法官必须亲历的核心工作 2015年,辖区内的G中院和T基层院曾对各类案件审理流程进行梳理,并将之细化为若干个办案环节。结果发现,有10大类工作为核心审判行为,必须法官亲历,他人无法代替:(1)复杂案件的阅卷和准备庭审提纲;(2)主持庭审、庭询,刑事案件提审;(3)审查采纳证据;(4)认定案件事实;(5)合议案件时发表表决意见,作出对案件的裁决意见;(6)参加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7)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8)对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负责;(9)对诉讼中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10)属于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换言之,增加再多的助理和书记员,也无法将法官从上述事务中解放出来。 因此,在计算法官员额时,应当以案件量为主,并考虑法官必须承担的司法调研、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经验总结等衍生工作量,并考虑法官参加会议、培训和休假等占用的时间,充分注意到办案环节中,哪些是法官必须亲力亲为的工作。任何工作,都有一个“饱和度”。 三、 哪些工作可以在法官指导和审核下由法官助理承担 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为例: (一)在法官指导下,可以明确由法官助理履行的职责有:(1)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整理诉讼争点;(2)审查梳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3)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4)送达;(5)审查案件是否需指定辩护人或指定代理人;(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财产保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8)处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协助法官进行判后答疑;(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记录案件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11)校对裁判文书;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技术处理;(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二)需要由法官审核把关,决定可以让法官助理协助的事项有:(1)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刑事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刑事和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2)按照法官要求草拟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须经法官审核同意;(3)在法官指导下总结审判经验,撰写案例分析、审判信息、司法建议等文字材料,须经法官审核通过。 (三)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责划分的难点。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裁判文书的制作,争议很大:有人主张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最耗费时间精力也是最考人的工作,应当直接明确由法官助理负责,否则,法官办案量仍然难以大幅度提升。 但更多人主张裁判文书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1)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核心审判行为,特别是在我国,各个审级都是集法律审和事实审于一体,裁判文书制作的过程是对证据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最后审判行为;(2)如果法官不负责制作裁判文书,可能影响其事前对庭审的责任心,导致庭审质量不高,又造成重复开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3)过去类似改革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某基层法院早些年搞法官助理改革试点,裁判文书一律由法官助理负责,阅卷和庭审提纲也有法官助理负责,造成法官成为只是开庭、合议的“动嘴”法官,长期下去,法官的水平反而不如法官助理。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具体制作,应当区分案件难易程度:(1)在基层特别是案多人少的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独任审理的案件,可以由法官助理制作,法官审核签名;(2)在高层级法院的复杂案件,很多裁判文书特别是判断说理部分,多数法官助理是难以达到要求的,宜由法官亲自制作。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撰写裁判文书的责任,应当由法官承担。再说,法官助理必须旁听庭审和合议后才能写好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比法官工作量还大,道理上说不通。 四、法官与法官助理组合可以实现1 1大于2吗? 调研表明:由于法官的核心工作必须亲力亲为,无可替代,因此,法官助理的配备也有饱和度。综合两级法院不同审判领域的调研概算,在基层法院,由于一审案件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多,每配备1名法官助理,可以使得法官办案量提升30-35%左右;而在中级法院,相对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减少,法官更多需要思考判断,每配备1名法官助理,可以使得法官办案量提升25%左右。 因此,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1 1,结果不可能等于或大于2名合格的法官。在法官核心工作不可替代的前提下,法官助理的配备必然有个饱和度,超出这个饱和度,法官助理配备过多实际是浪费人力资源。更何况,招录太多编制内法官助理,他们的晋升通道也将更加狭窄。 五、编外法官助理的效益可能等同于编内法官助理吗? 在中央政法专项编不足的情况下,过渡期内,法院除了有部分中央政法专项编身份并且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法官助理,还必须适当配备编外的法官助理。可是,在法官助理职责中,强制性送达、调查取证、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严格说来必须由具有执法身份和执法权的人员行使,编外法官助理无权行使上述权力,其使用效益也必然小于中央政法专项编身份的法官助理。 六、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改革后,法官助理仍然是基层法官来源的主渠道,问题不难解决。但在中、高级法院,由于法官必须从下一级法院逐级遴选,法官助理要想当法官,只能参加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中,可能部分人对长期担任助理并不甘心,从进门开始就想着再参加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而由于他们工作时间长了职级会晋升,到基层法院参加遴选又受法官等级职数的影响,难以遴选上基层法院法官。 在这种情况下,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积极性如何调动,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也关系到法官助理能为法官辅助到什么程度,特别是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的制作,没有积极性和责任心,难以达到法官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案件数量是决定法官员额的主要因素,法官员额应当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为法官配备多少法官助理,不宜“一刀切”,更不可能成为应对案件量增长的万能法宝。 感谢您阅读“法影斑斓”,希望它能兼顾新知与审美。如果您觉得图文有点儿意思,请点击右上角按钮,选择“查看公共号”,再点击关注即可。也可搜索微信号:funnylaw1978。如果想阅读过往文章,可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何 帆 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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