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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执行标准代码大全,新版与旧版有6大区别,做酒的请收藏

 王杰酿酒 2020-06-30

1、白酒国标制定的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负责组织制定了当时已确认的3个香型的部颁标准,即《浓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850一1983)、《清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941-1984).《米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942-1984)。在此标准中除规定了感官、理化和卫生要求外,还规定了浓香型白酒中已酸乙酯的含量,清香型白酒中乙酸乙酯的含量,并且分别建立了己酸乙酯和乙酸乙酯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标准颁布实施后,推动了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由于在标准中规定了气相色谱分析法,于是,气相色谱在白酒分析中的应用得到迅速的推广,为白酒香味成分的发现和定性定量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80年代末,根据白酒行业的发展和需要,标准中心负责组织分别制定了白酒产品、分析方法、检验规则、食用酒精和饮料酒标签等17项国家标准,即CB/T10781 ~3--1989《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 《米香 型白酒》、CB 10343- -2002 《食用酒精》、CB 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GB/T 10345. 1-1989 《白酒试验方法总则》. GB/T 10346- -1989 《白酒检验规则》。 上述国标发布实施后,企业采用先进的分析手段除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外,还扩大应用到生产过程控制、制曲控制、贮存勾兑等诸多领域,保证和稳定了产品质量。随后除气相色谱仪外,质谱仪、液相色谱仪等先进检测设备亦逐步在白酒生产中应用。

20世纪90年代,随着白酒工业的不断发展,根据确立白酒新香型的原则,由酿酒协会组织论证后又确定了凤香型、豉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浓酱兼香型、老白干香型等6个香型白酒。随后,由标准中心申报立项,负责先后组织制定了风香型、豉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浓酱兼香型、老白干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香型白酒的特征成分含量有了规定的指标,并建立了相应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法。另外,还制定了液态白酒行业标准。

进入21世纪,我国白酒工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高、低度酒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提高,还是包装装璜、技术装备和分析水平,都取得明显的进步。然而,随着生产和消费的发展与变化,有些国标(或行标)标龄太长,某些指标滞后,内容需要修改和调整。因此,由标准中心组织对浓香型白酒、低度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低度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低度米香型白酒、饮料酒标签标准、白酒分析方法、白酒检验规则、食用酒精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

GB/T 10781.1~3-2006《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 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已于2006年7月18日发布,由于企业准备不及,上述标准延至2008年1月1日实施。凤香型白酒新国标(CB/T 14867-2007)、 豉香型白酒新国标(GB/T 16289-2007)、液态法白酒国标(GB/T 20821-2007)、固液法白酒国标(GB/T 20822-2007)、 特香型白酒国标(GB/T 20823-2007)、 芝麻香型白酒国标(GB/T 20824-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国标(CB/T 20825-2007) 也已于2007年1月19日发布,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外,食用酒精新国标(CB 10343-2002)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白酒分析方法新国标(GB/T 10345-2007) 也已于2007年1月2日发布,2007 年10月1日起实施。CB/T 23547-2009 《浓酱兼香型白酒》、CB/T 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GB/T15109-2008 《白酒工业术语》、GB/T 23544-2009 《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 馏酒及其配制酒》、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04-2008 《饮料酒分类》等均已陆续公布并实施。

2、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差异

(1)范围

新国标规定了x x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新标准适用于x X检验与销售。原国标的范围只规定了香型的技术要求,未含新标准的上述内容。

(2)引用标准

原国标只引用了GB 10345- 2007 《白酒分析方法》、CB 2757- -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两个标准;新国标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共引用了7个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构成该产品标准的一部分内容,引用的标准均未注明标准的年代号,使用标准的各方应以标准的最新版本为准。

(3)术语和定义

新国标对各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更详细、准确。如对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新国标旨在保护民族传统产品的质量特色和信誉,保护好民族瑰宝,故此3个标准只针对按传统固态(或半固态)发酵工艺酿制的白酒产品,并规定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和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而固液法、液态法白酒不在此列。

(4)产品分类

原标准将高度酒和低度酒分开,一个香型两个标准;新标准则按产品的酒度分高度酒(41% vol -68% vol)和低度酒(25% vol ~ 40% vol),一个香型只有一个标准。

(5)要求

①感官要求中加上一条当酒温低于10C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C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这个规定是结合中国传统固态(或半固态)发酵白酒的特色而制定,更切合生产实际。

②理化要求酒度以“%vol” 表示,符合国际标准;总酸只规定了下限,总酯下限做了适当调整;特征指标(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等)根据市场变化,对下限做适当调整。

③卫生要求2006 年标准修改中将“杂醇油”指标取消。

④净含量原标准中没有。 第75号令规定,采用体积表示的包装商品,净含量为300 ~ 500毫升的允许短缺量为3%,净含量为500~1000毫升的允许短缺量为15毫升。

(6)分析方法、感官要求、理化要求检验

按CB/T 10345执行。原标准检验方法采用CB 10345.1 ~8;新标准CB/T 10345-2007代替CB 10345. 1 ~8;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白酒分析方法”系列国标,在内容上做了不少修改。其余净含量的检验、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要求等也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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