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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电商虚假宣传羊绒衫成分,获利10万元,构成虚假广告罪

 马敬坡 2020-06-24

【法院判例】电商虚假宣传羊绒衫成分,获利10万元,构成虚假广告罪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34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月慧,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清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一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月慧犯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月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月慧以其实际经营的清河慧泽羊线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羊范服饰商城”销售羊绒衫等,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月慧通过淘宝直通车方式在淘宝网推广毛衫,关键词中包含100%纯山羊绒,其中两款不含山羊绒的毛衫以100%纯羊绒的名义进行宣传,分别以每件158元、199元的价格销售,共计销售13659件,非法获利约10万元人民币。经检测,该两款毛衫不含山羊绒成分。

另查明,在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月慧主动提交经营店铺的相关材料配合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回购的毛衫照片,市场监管局调查报告、直通车费用支付流水、工商登记信息、工资表,证人宋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月慧的供述与辩解,羊线含量检验报告,淘宝销售截图、淘宝直通车支付流水、销售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月慧利用网络广告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虚假广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所销售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性质认知不足,从其销售价格看,并没有从中获取暴利,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月慧犯虚假广告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月慧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薛 峰

审 判 员  许文生

人民陪审员  王志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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