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业主委员会如何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五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摘自《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参照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方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摘自沪房管物[2011]345号文十二条 02 换届改选期间业委会不得做出哪些决定?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摘自《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03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资料如何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房管机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物业所在地房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并由物业所在地房管机构在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上述物品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摘自《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04 业主大会会议多久应该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摘自《建房〔2009〕274号》二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摘自《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5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如何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针对住宅小区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摘自(沪房管物[2011])345号文第九条第一款 06 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处理?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提议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提议涉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提议发起人应将提议及相关资料同时送交居(村)民委员会。 ----摘自(沪房管物[2011])345号文第九条第二款 |
|
来自: 阿福根 > 《物业、业委会、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