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撕边一锣的博客) 看到不少关于“四功五法”的讨论文章,这里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们不是要重新总结京剧表演的功法,也不是研究怎样修改更合理。只是揣摩前辈所说的“四功五法”之本来内容与涵义。 1、关于“四功” “四功”的“唱、念、做、打”中,“唱”和“念”意义明确,没有争议。问题在“做”和“打”之外是否要加一个“舞”字?我认为不必。 第一,如果加进“舞”字,就成了“五功”,显然与前辈说的“四功”不符。 第二,武打的“打”在舞台上实际上就是一种特定的舞蹈——表现战斗的舞蹈,程式化的(非武打)做功其实也是一种舞蹈,所以可以说,在“做”和“打”中实际上已经包含着“舞”了,没有必要重复加一“舞”字了。 2、关于“五法” 程砚秋先生等主张把“手眼身法步”改为“手眼身口步”,这显然只能是程先生等的创见,绝非前辈的原意。因为即使是口传心授也不可能把“口”字误传成“法”字的。另外“口”指唱和念,“手眼身步”指身段,摆在一起似不适宜。 有人认为“法”系“发”之误,主张改“手眼身法步”为“手眼身发步”,我以为也不妥。其实“手眼身法步”的提法是从传统武术中搬过来的,现今武术界还有“手眼身法步,精神气力功”之说。这样看来,“法'不太可能是“发”,因为武术一般是不用“甩发”的。况且京剧除“甩发”外,还有“髯口”、“翎子”、“水袖”等都各有一套功法,为何舍开其它,单提“甩发功”?岂不有以偏概全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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