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程无法按合同结算审计,竣工结算金额如何定论?法院如何来破局

 江山BQ 2020-06-25

摘要:A建设单位公开招标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B施工单位中标合同金额为62077990.63元,合同工期330日历天,自2007年12月30日开工,2008年11月30日完工。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设1#、2#盖板涵工程约4000000.00元。项目最终竣工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完成。由于工程竣工资料无法满足审计机关要求一直不能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同时项目补充协议的增量造成工期延误严重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上涨幅度巨大。双方争议不可调和,最终申请上诉请求法院解决。

一、案例前情:

建设单位:A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B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审计单位:C造价咨询公司

法院:D法院

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单位:E造价鉴定公司

2007年12月29日,B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施工单位)中标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中标价62077990.63元,合同工期330日历天,自2007年12月30日开工,2008年11月30日完工。

2008年8月21日,A建设单位与B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施工单位承包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的土方、路基、路面、排水、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道路工程。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为62077990.63元。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风险,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在(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2008]10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调整,调整范围是单项材料费占该工程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包括5%)。”专用条款23.3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的合同价为中标价,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施工环境场地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除发生下述情况按实调整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造价:①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②甲方与监理现场共同签证引起的工程增减”。

2008年11月6日,A建设单位与B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设1#、2#盖板涵工程作为原施工合同增量。其中第一条约定“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1#、2#盖板涵工程,工程内容:上述盖板涵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内容。B施工单位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按照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约定的工期和1#、2#盖板涵工程的工期范围内,调整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A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1#、2#盖板涵工程的工期自合同签订后10日计算工期,B施工单位可申请临时延期,上报A建设单位确认,由A建设单位最终确定总工期的顺延期限”。第二条约定,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的价款仍执行原合同的约定。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1#、2#盖板涵工程价款暂定总额人民币肆佰万元(4000000.00),实际工程价款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相关经济类联系单,依据建设工程量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按实计算;(2)材料价格执行施工间当月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发布的《某市材料价格信息》,按原商务标优惠比例同比优惠,若《某市材料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双方接市场价进行询价;(3)人工费执行当地相关政策性调整;(4)机械费执行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商务标中的机械计取相关规定;(5)相关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执行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商务标费率;施工技术措施费决算时据实计算;(6)规费费率:执行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商务标费率;(7)其它:执行《某市快速化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施工单位于2012年3月20日向A建设单位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2012年3月28日,某市住建委向A建设单位的回函要求其尽快竣工验收,明确:“交通放行等同于交付使用,自开通之日起计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2014年4月,B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致盖章确认的《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明确案涉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交通放行。

2012年9月28日,该项目全面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主管部门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12月,B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A建设单位委托C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于2013年11月25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造字[2013]XX号】,确定了不含案涉争议部分的审定造价为67513771.66元

某市审计局于2014年12月10日对结算审计报告及决算资料进行了审查,因工程决算资料不完整,不具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条件,退回B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至今未达到政府审计要求而未进行政府审计。

2017年4月26日,B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案例焦点

本工程经过正式招、投标程序后,B施工单位与A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双方在本案例中主要争议内容如下:

1、争议1: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确认

本案例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本工程的工程造价由政府审计最终确定。可是由于工程决算资料不完整,不具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条件,退回B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至今未达到政府审计要求而未进行政府审计,合同条款实际无法履行。所以,到底如何确定工程的最终结算款成了双方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

(1)建设单位主张:工程造价双方已确认为67513771.66元(不含保留的争议项),A建设单位已经累计支付68470940.13元,截止目前没有到期应付工程款。后续是否需要支付工程款以及具体金额,需待法院对原竣工结算中的争议保留事项进行认定后方可确定;A建设单位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逾期付款利息。B施工单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A建设单位委托结算形成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存有四项争议事项,载明以某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但因B施工单位一直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导致政府审计至今未能完成,客观上也无法继续完成审计。

(2)施工单位主张:对A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C造价咨询公司与B施工单位工程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不含争议项的工程价款67513771.66元,未解决的争议款项向D法院申请E造价鉴定公司鉴定解决

(3)法院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的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依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的确认结果应作为本案纠纷的裁判依据。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委托C造价咨询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系三方会审形成最终审核结果,A建设单位和B施工单位均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其上明确“以上争议部分最终以某市审计局审定为准暂不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故双方对不含争议项的工程价款67513771.66元已达成合意,经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方三方对无争议的工程价款共同确认为67513771.66元,应确认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有争议的事项以E造价鉴定公司鉴定报告为准。

2、争议2:对E造价鉴定公司鉴定报告中材料调差范围的争议,以及汽柴油是否属于材料费可进行材料调差

(1)建设单位主张:各项材料中仅有沥青混凝土材料费占工程总材料费5%以上,依据合同约定仅对沥青混凝土价差进行调差,对其他材料不应调差。汽柴油不属于工程直接的材料费用不能进行材料的调差。E造价鉴定公司无误。

(2)施工单位主张:材料调差中的沥青混凝土进行鉴定,对其他材料调差未进行鉴定。合同第23.2明确约定“单项材料费占该工程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可以按照造价站文件进行调差,该约定是对同一条款固定价格合同风险范围的补充和调整。工程施工期间汽柴油价格大幅上涨,汽柴油费用远远超出总材料费5%的比例,该增加费用应予调整。

(3)法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条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风险,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在(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2008]10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调整,调整(正)范围是单项材料费占该工程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包括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单项材料费占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差价,可以依据相应政府文件予以调整外,其他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一律属于合同内风险,不应调整。本工程满足单项材料费占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只有沥青混凝土。汽柴油并非施工直接材料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占总材料费用5%以上的单项材料,施工期间汽柴油价格上涨属于机械消费费用增加并非材料价格的增加。因此,E造价鉴定公司鉴定无误。

3、争议3:对E造价鉴定公司中人工费调差范围争议

(1)建设单位主张:人工费调整不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所涉的人工费可以调整。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除单项材料费占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差价可以调整外,其他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一律属于合同内风险,不予调整。

(2)施工单位主张: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问题,“人工费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调整”,但鉴定报告只调整了绿化工程、人行地下通道等部分项目的人工费,对于案涉工程其他项目的人工费增加部分却未认定。

(3)法院主张:根据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的约定,1#、2#盖板涵工程和地下人行通道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属于增量工程,相对应的人工费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工程相对应的人工费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固定单价工程,不予调整。故鉴定意见,仅就该增量工程中相对应的人工费用进行调整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因此,E造价鉴定公司鉴定无误。

三、鹏哥案例说:

(1)【说】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应该如何认定

本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的工程造价由政府审计最终确定。可是由于工程决算资料不完整,不具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条件,未达到政府审计要求而未进行政府审计,合同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合同结算条款如此约定造成建设单位和和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迟迟无法正常进行,那么结合本案例在保证合同公平双方责权利对等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对合同价款来进行约定更加好呢?如下:(1)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结算送审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某某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此条解决了2个方面的问题:1.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由于自身管理问题迟迟不报送或者拖延工程结算,对建设单位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考核造成影响;1.2施工单位报送竣工资料到建设单位处被迟迟不报送到审计机关处,拖延了施工单位的结算办理占用企业资金。不论双方最终约定的时间是多长至少为彼此设置了一个底线以免永不止境的延误下去,一直都得不到处理】(2)在日后项目拟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将条款调整为“结算方式以某某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金额为准,并按照相关合同支付条款支付工程款”。同时,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且开始竣工结算审核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委托书”来委托同一家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最终竣工结算审核。【此条解决的是施工合同结算约定不明的情况】;(3)某某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以后须在“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内完成,如下表:

工程无法按合同结算审计,竣工结算金额如何定论?法院如何来破局

来源:财建[2004]369号

【此条主要是解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之后某某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迟迟无法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这一行业弊病的存在,维护甲乙双方正当的合同权益。】

(2)【说】材料调差方式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条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风险,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根据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2008]10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调整,调整(正)范围是单项材料费占该工程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包括5%)。”本工程只有一种材料满足调整价差的风险。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施工机械使用费包含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故汽柴油并非施工的直接材料,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占总材料费用5%以上的单项材料,不予调整由于施工周期长此项施工单位损失了近百万。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施工单位可以考虑在甲乙双方磋商合同专业条款时对此条款进行完善。根据施工企业建设经验和材料价格趋势争取形成一个建设单位同意的材料价格风险可调整品类清单来详细罗列单项材料费中明细的种类,以免出现汽柴油无法调价的此类损失。

(3)【说】人工费调差如何处理

本案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所涉的人工费可以调整。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除单项材料费占总材料费5%以上的材料差价可以调整外,其他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一律属于合同内风险,不予调整。所以,项目只能调整补充协议涉及范围内的人工费调差。我们要是遇见了此类情况应该如何在不动声色的情况下争取到向建设单位争取最有利的结算条款呢?比如,施工单位可以在磋商拟定《补充协议》的时候增加一条“补充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签订条款为准。”有此条款施工单位就不会在结算审计中如此被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