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文佩行政执法研究|土地规划执法队对集装箱能否按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刘锡春律师 2020-06-29


文/陈进
(执法队法律顾问)

法律问题真的很烧脑,只要认真一琢磨,平时毫不显眼的现实问题在法律的世界中就像万花筒一样多彩。
 
这次,执法队员报上来一个问题,问:能不能对集装箱按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在法律上一点都不简单,因为我们作为执法队的法律顾问,针对执法队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必须要用法律的方法进行解释和判断。我们无论作出的结论如何,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执法队员们的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庭的合法性审查。

执法队员把这个问题报给我们法律顾问处理,是因为他们集装箱是不是可以作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存在疑问,而我们的任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集装箱是滞属于违法建筑进行判断,并给出法律上的理由。
 
从学理上分析,建筑是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仅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我们通常所指的建筑物,一般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集装箱如果用来作为生产、生活的场所,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建筑物,但这只是学理上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说明,我国对建筑物的认定系采学理上的狭义定义,即建筑活动以及建筑物是指各类房屋的建设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那么集装箱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定义,就不属于。土地规划执法部门不能以未获得规划许可证进行擅自建设为由进行处罚,因为集装箱根本不存在《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
 
但是这样一来,似乎就存在法律漏洞,如果行为人居住在集装箱内进行生活,或集装箱占地存放,是不是就不能处理了?
 
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并处罚款。因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执法对象对象不仅包括建设物,也包括构筑物,范围明显比《建筑法》广。所以,对于集装箱并非是不能依法处理,只是需要更谨慎。
 
其他城市,大致也有这些的城市管理类的法律、法规存在。
 
看来这个法律漏洞,也是能够解决的,只是处理的部门不同而已。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