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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刑法主观题解析

 我是一个学习人 2020-07-06

【前言】笔者通过对网络上三个回忆版本进行整合,形成以下还原题目,今年的题目难度很大,但是做起来也有很多的熟悉感,基本上每一段案情都能从《官方指导案例分析用书》上找到类似原型,比如抢劫杀人+事前故意,在进阶案例4中有类似原型;比如租车质押在进阶案例2中有类似原型,再者斡旋受贿行为、骗取贷款行为、自首、立功等在指导案例分析用书中都能找到熟悉的影子。历年来对刑法的解析都充满争议,作为法考授课老师,我本着负责任的心理,冒着挨板砖的风险,做出以下解析,以抛转引玉,希望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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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真题回忆版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行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找到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孙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B公司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给白某5万元,试图让他为自己说情。白某与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联系,李某假意答应,但通过联系白某套取了洪某的住所,在第二天带领警察将洪某抓捕归案。在讯问中,洪某承认自己对C公司的诈骗罪,否认对B公司的合同诈骗,并未如实交代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同时交代了自己的另一桩罪行,检举了黄某和程某的犯罪过程。

洪某交代的另一桩犯罪事实发生于2016年10月,他进入政府部门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有一个信封,趁无人之际将其拿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000元现金和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洪某拿取现金后将银行卡交给其妻青某:“这是我捡来的银行卡,你拿去商城买点衣服吧。”青某对于该卡来源并不知情,也未按照嘱咐去商场买衣服,而是去自动提款机上拿取了4万元,对此洪某并不知情。

洪某称黄某与程某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时,程某酒醉说出的。当时黄某要求程某去伤害自己的前妻周某。程某问到什么程度,黄某说伤她一条手臂,造成轻伤即可,事成之后我给你40万。黄某先行支付了10万,程某按约前往小巷堵住周某去路,大喊有人雇我来伤你,给我40万,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说:“我才不相信你”,程某掏出水果刀去刺周某,周某慌乱中用手臂抵挡导致自己身受轻伤。但周某身患白血病,因血流不止而身亡。程某对此并不知情,而黄某却一清二楚。

事后程某向黄某讨要报酬,黄某说我只是让你伤她你却杀了她,没钱给你。程某气急败坏,将黄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去。

在公安机关的持续讯问下,洪某最终交代了自己于1995年所犯的罪行(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却没有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选)。

问题: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罪数,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性质、犯罪形态等,有争议的观点,请展示,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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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老师解析

(1)洪某与蓝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情形。二人客观上有共同行为,主观上有共谋,属于共同犯罪,虽然蓝某因迟到未参与打伤赵某的行为,但是参与了事情的谋划,蓝某不成立共犯脱离,赵某最后的死亡与洪某和蓝某的抢劫行为有因果性,蓝某和洪某都应当负责。另外本案中存在“事前故意”问题,对于事前故意,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第一个行为属于抢劫罪,后来介入的抛尸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未能切断原来的因果关系,定抢劫罪一罪。观点二认为,第一个行为属于抢劫罪,但是后面将活人当做死人抛尸,这一行为比较异常,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且独立导致死亡发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最后定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本人更倾向于观点一。

(2)洪某向银行贷款用于个体经营虽有欺骗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首先洪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次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贷款给洪某,属于骗取贷款,但是洪某后期完成了还款,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洪某向B公司租车,不构成犯罪。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且交付了租金,形成了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且B公司能够根据定位系统找到车辆,也没有损失。


(4)洪某伪造证件以车质押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欺骗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孙某,孙某基于错误认识而给予洪某贷款,洪某拿到贷款后进行了处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推定洪某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洪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5)白某构成受贿罪,洪某构成行贿罪。白某是甲市环保局副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白某与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并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和制约关系,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李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洪某5万元财物,白某属于斡旋受贿行为,最后定受贿罪。

(6)洪某对诈骗不构成自首,检举了黄某和程某的犯罪属实构成立功。被抓获后,洪某承认自己对C公司的诈骗罪,该罪不构成自首, 因为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也没主动投案,洪某如实交代属于坦白。

(7)洪某进入政府办公室拿走8000元和一张银行卡,定盗窃罪,洪某妻子定信用卡诈骗罪。对于银行卡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处理。但是洪某的妻子认为该卡是捡来的,并提取了4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8)黄某雇凶伤害妻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既遂,程某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程某是实行犯客观上有伤害行为,虽然介入了周某的特殊体质白血病,但是周某的死亡与程某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程某对周某的死亡负责,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黄某作为教唆犯,客观上利用程某伤害妻子,主观题有伤害故意并知道妻子患有白血症,仍然放任结果发生,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9)程某将黄某打成重伤,客观上有伤害行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10)洪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这属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符合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   

(11)时效问题。洪某在1995年的犯罪是否已过追溯时效,抢劫杀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溯时效为20年,题目中交代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却没有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选,如果当时已经立案,只是洪某潜逃在外,这种情况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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