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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

 wzawxt 2020-07-06

专利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如果其并不知道侵权,同时可以证明产品来源合法,则可以免除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但是需要停止继续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如果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甚至可以继续使用。


✎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由此可见,合法来源抗辩具有两个要件,客观要件:具有合法来源;主观要件:无主观过错。
对于合法来源抗辩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具体适用规则,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如下两件案例进行了充分阐述。

知识产权指导案例

案例: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裁判要旨: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知识产权指导案例

案例: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裁判要旨: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文对后一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审判长 朱理 审判员 傅蕾 审判员 张晓阳 法官助理 贠璇)
案例简评:
1. 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
由上述案件可知,被诉侵权人关键需要证明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即是否从合法、正常的渠道获得侵权产品。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包括:
1.№614151收据,载明2017年8月9日鑫进公司收到速锐公司4台立式面膜灌装机总货款24.8万元,每台单价6.8万元,并加盖鑫进公司公章。
2.微信转账记录。载明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0月10日速锐公司向鑫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亮转账12次,共249200元。
3.证明。2016年11月5日,鑫进公司开具证明,载明“速锐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与我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了四头全自动立式面膜机4台,后转手将此四头全自动立式面膜机销售给快女公司。我司确认速锐公司销售给快女公司的4台四头全自动立式面膜机为我司生产并销售给速锐公司。我司愿按合同约定承担该产品的一切侵权责任”,落款有鑫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亮签名,及加盖鑫进公司公章。
4.鑫进公司工商主体登记信息打印件。
上述证据符合交易习惯,相互印证,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认可。
但是,一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要求过高,其实质对销售者和使用者赋予了不同的注意义务,特别是认定销售者的注意义务过高。二审法院则明确,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实际为“不知道”这一消极状态,如果被诉侵权人可以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符合交易习惯,实际可以推定“主观要件”也成立。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权利人一方,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构成侵权,例如,已收到警告函、被行政查处等,则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2. 合法来源抗辩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合法来源抗辩成功之后,是否需要赔偿专利权人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实务中一直存有争议。本案也统一了做法,即合法来源抗辩并非不侵权抗辩,被诉侵权人仍然构成侵权,只是法律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其他侵权责任,因而,需要赔偿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维权合理开支但未提交相应单据予以证明,未予支持。但是,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合理开支,在权利人未举证的情况下,考虑与本案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代理费用、公证费用以及正常差旅市场价格水平,酌定和权利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为30000元,并判决由该具有合法来源的上诉人赔偿权利人上述费用。
小结:
合法来源抗辩旨在推动打击侵权源头,即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对于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如果其具有合法来源,且销售价格合理,符合交易惯例,此时也可以推定其具有善意。权利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其具有主观过错。
合法来源抗辩并非不侵权抗辩,法律规定仅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他侵权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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