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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测测建筑业增值税政策掌握程度

 刘刘4615 2020-07-09
学一组政策:建筑业学习——增值税篇(小颖言税)

练一道习题:             计算题

注册在A市B区的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A市B区、C区各有1个在建项目,在D市有1个在建项目,开工日期均在2019年初。2019年6月业务情况如下:

1.在B区项目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三方协议方式授权集团内乙建筑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乙建筑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含税收入20万。

2.在C区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收入49.05万。

3.在D市项目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其中销售钢结构件含税收入15.82万元,建筑含税收入10.9万元。

4.在D市项目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中电梯含税收入45.2万,安装服务含税收入10.3万,为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预收一年养护费1.06万元,均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5.在D市项目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取得含税收入7100元。

6.当月采购建材发生进项税额10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B区、C区同属A市,A市与D市分属不同地级行政区)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销项税额;

2.甲公司在C区预缴的增值税;

3.甲公司在D市预缴的增值税;

4.业务3销项税额;

5.业务4销项税额;

6.甲公司向A市B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业务1不计提销项税额。

【知识点】增值税-建筑企业-内部授权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甲公司在C区不预缴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建筑企业-同市预缴增值税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钢结构件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10.9÷1.09×2%=0.2(万元)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预缴增值税=10.3÷1.03×3%=0.3(万元)

甲公司在D市预缴的增值税=0.2+0.3=0.5(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建筑企业-跨区域预缴增值税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 业务3销项税额=15.82÷1.13×13%+10.9÷1.09×9%=1.82+0.9=2.72(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税率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5. 业务4销售电梯和维护保养服务应计提销项税额=45.2÷1.13×13%+1.06÷1.06×6%=5.2+0.06=5.26(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建筑企业-特殊规定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甲公司向AB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2销项税额=49.05÷1.09×9%=4.05(万元)

业务5销项税额=0.71÷1.06×6%=0.04(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

甲公司向AB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05+2.72+5.26+0.04)-10-0.2(预缴)+0.3(简易计税应纳)-0.3(简易计税预缴)=1.87(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计税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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