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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律办案手记:已过户的房屋真的要不回了吗?

 w我的工程 2020-07-10
吕律办案手记:已过户的房屋真的要不回了吗?

2019年秋,和往常一样在律所的会议室里接待了一位客户,她本人并非案件的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女儿,她气愤地叙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称自己的父母被自己的亲孙子骗了,并且把之前起诉的证据材料及败诉判决递给我看。

原来,当事人及丈夫共育有三个孩子,老大、老二均是儿子,眼前的这位是他们的小女儿,而欺骗当事人的就是老大的儿子也就是当事人的亲孙子A,老大在2017年被确诊为癌症晚期,为了给自己的孩子争取更多的利益,老大就趁患病期间多次向二位老人哭诉放心不下自己的孩子,将来自己可能因为这个事儿闭不了眼,希望老人生前将房屋先过户给自己的孩子A,二位老人一方面心疼得了重病的儿子另一方面又不免担心自己的未来,一旦将房屋真的过户给孙子,会不会遭遇被赶出家门的后果呢,于是二位老人考虑再三迟迟没有同意。

这时候老大为了显示自己的孩子将来一定会赡养老人,不停地灌输一个理念:孙子未来会让二位老人过上高品质的晚年生活,且提前过户的好处也是为了避免将来出台高额遗产税,不如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孙子,长子长孙也是正根儿,同时让A主动接老人去住自己空置的别墅,再将老人100多平米的房屋进行出租,生活起居更是对老人照顾的无微不至,其中一位老人即当事人的配偶不禁心软,觉得自己一手看大的孙子应该不至于让自己和老伴儿流落街头,于是答应提前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孙子,但老伴还是比较冷静,一直要求订立一份附条件的公证遗嘱,僵持的情况下,A从房屋中介打听到只要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于是便以开车带老人出去兜风为由,带当事人的老伴去了过户大厅,当天便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A的名下,没过多久老大去世,A马上翻脸,为了达到轰赶老人的目的,A开始将别墅挂在各大中介上售卖,看房的人在各中介公司的引领下不分时段一波一波地前来看房,二位老人在家中根本无法得到休息,其中一位老人本身就有心脏病,几天折腾下来就住进了医院。

老人的其他子女看不过去,要求A履行承诺赡养老人,但得到利益的A根本不顾念亲情,称赠与本就是无偿,哪来赡养一说,此时老人才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亲孙子和儿子是合伙哄骗自己的,就是由于自己的心软,最终导致和老伴老无所依的境地,但是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该怎么办呢,还能要回自己的房吗?

于是就有了之前提到的一系列诉讼,老人先以赡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及生活上照料,法院认为A并不是法定赡养义务人,最终并没有支持老人的诉求,紧接着老人又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A,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涉案房屋已经过户至A的名下,显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撤销权应在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于是又驳回了老人的诉求,老人二审上诉后又被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经历了一系列败诉结果,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因为老人看过电视知道盈科是知名的大型律所,律师业务能力强,也许有好办法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老人的境遇我非常同情,也确实难以理解A这样已经在北京坐拥4套房产的人,仍然要惦记老人的房屋,且能无情到对老人不闻不问,结合当事人女儿的叙述及当事人亲笔书写的事情经过,迅速确定了诉讼思路,如果老人想要回房屋,应该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显然共有人与A当时是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一方利益的,即便房屋过户,但是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事后并未追认,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后,律师马上投入调查取证工作,期间走访了双方老人的工作单位,通过了解得知该涉案房屋最早是通过了两次房改,折合了双方工龄,很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由于之前庭审律师并没有参与其中,对之前庭审情况不是很清楚,怕当事人叙述有遗漏影响案件结果,于是又陪同当事人找寻当时案件的承办法官调取了所有庭审记录,逐一阅读了解,前期律师完成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后,迅速立案,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由于律师与老人单位沟通良好,持法院调令单位配合出具涉案房屋折合双方老人工龄的证明,老人单位曾改制工商登记的名称有所变更,单位同时也配合出具了名称变更的相关手续。

做好充足准备后,一审开庭前,律师与当事人关于事实细节问题再次沟通确认,并形成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一审的情况如我方预想的一样,对方主要从赠与行为完成及物权法角度阐述不动产权属证书一经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等等,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

我方则阐述了订立赠与合同时的大背景,详细描述订立细节及老人目前的境遇,再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提出了我方诉求,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对方律师感觉庭审情况不妙的情形下,提出我的当事人曾经在上次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中作为证人承认她知道此事,但他没有想到我们提前已经将所有庭审材料调出了,所以当庭便向法官展示了,证明对方律师不实的陈述,一审法院结合整个案件事实情况,最终判决《赠与合同》中对于我当事人处分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该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当事人当时对结果已经很满意了,之前一直是败诉,觉得能要回部分已经不易。

但是我觉得本案认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是不正确的,从婚姻法角度来讲,夫妻共同财产非约定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应该是共同共有状态,并不能分份额,于是我和当事人做了充分沟通,建议上诉,当然同时提示了风险,确实经历过二审的当事人是知道的,很多案件即便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更大,当事人最后说了一句:“吕律师,我们特别信任您,觉得您做事认真负责都替我们考虑,您建议上诉,我们就上诉”,怀揣这份沉甸甸的信任,我们开始上诉。

为了说服二审合议庭法官,针对本案又提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不仅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也找到很多支持我方的专家观点及已出版的专著图书复印并整理,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给二审法院,供合议庭参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当事人接到电话通知这个结果的时候,喜极而泣不停地在电话里表达感谢。

此时此刻,我想说法律人做每一个案件应保持有赤诚的真心,也许案件对于律师来说或许是1%,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100%,律师每一次办案都应当拿出100%的努力,全身心将自己的所学认认真真的运用到了法律实践当中,并坚守司法这道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这才是我们法律人不负委托的真正体现。

附判决书:

由于本案为真实案例,为避免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信息部分已进行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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