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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亿!“爆款基金是牛市见顶的信号”?

 孙双印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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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三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凡在2020年9月30日前

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

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逾期拒不交的,

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一起来看通告全文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以及枪支零部件,或者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的制造、买卖信息。

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储存、买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四、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

五、

凡在2020年9月30日前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枪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枪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枪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枪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枪爆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电话:山东省公安厅:0531-85123318(工作时间)、85123316(24小时);各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0年6月24日

来源:平安临沂

声明:“兰陵首发”头条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539-2177123,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p>近日,</p><p>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p>山东省人民检察院</p><p>山东省公安厅</p><p>三部门联合发布</p><p>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p><p>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p><p>凡在2020年9月30日前</p><p>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p><p>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p>逾期拒不交的,</p><p>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p><p>一起来看通告全文</p><p>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p><p>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p><p>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p><p>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p><p>二、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以及枪支零部件,或者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的制造、买卖信息。</p><p>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储存、买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p><p>四、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p><p>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p><p>五、</p><p>凡在2020年9月30日前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p><p>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p><p>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枪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枪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p>八、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枪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枪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p><p>枪爆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电话:山东省公安厅:0531-85123318(工作时间)、85123316(24小时);各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p><p>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p>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p>山东省人民检察院</p><p>山东省公安厅</p><p>2020年6月24日</p><p>来源:平安临沂</p><p>声明:“兰陵首发”头条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539-2177123,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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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三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凡在2020年9月30日前

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

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逾期拒不交的,

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一起来看通告全文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以及枪支零部件,或者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的制造、买卖信息。

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储存、买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四、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

五、

凡在2020年9月30日前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枪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枪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枪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枪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枪爆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电话:山东省公安厅:0531-85123318(工作时间)、85123316(24小时);各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0年6月24日

来源:平安临沂

声明:“兰陵首发”头条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539-2177123,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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