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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应定何种案由?

 新用户28552981 2020-07-10
【案情】2014年12月27日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邓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且向邓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邓某多次向李某要求归还本息,李某均无力偿还。2015年5月7日周某曾购房需要,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期半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该借款到期后周某也尚未归还李某任何本息。2016年1月23日,李某、周某和邓某三人协商,共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李某将其对周某的债权转让给邓某以抵消其对邓某的债务,债权转让协议经三人签字生效。2016年4月21日,邓某以周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向其支付本应由李某向其支付的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分歧】本案案由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的诉讼标的为邓某要求周某实现其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合同确定的债权,本案的诉讼主体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均为该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且本案争议来源为该债权转让合同,邓某能够向周某要求实现债权的依据仅为该债权转让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邓某要求周某实现债权的依据虽然为其与周某、李某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但是本案争议的实质仍然为邓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质上仍然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此本案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应出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况,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反映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当事人据此提出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法官审理该案件中确定诉讼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所以,案由从性质上说是民事诉讼中诉争的特定法律关系。

  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通过的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债权转让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债权的转让并不改变原来债权的内容,只是债权人主体资格的变化,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取得债权。同时债权转让合同的当时人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债权转让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及时告知债务人即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合同权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当事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所围绕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例如债权转让本身是否有效,受让人取得的权利范围大小等。并非所有有关债权转让的案件都适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关于原债权债务的履行,则案由应当由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来确定。若当事人就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则适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如果争议范围超出了债权转让合同本身就不能认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

  而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当时人就达成的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借贷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它表现为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相互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各自承担相应的借款还息的权利义务关系。民间借贷纠纷的争议点为当事人之间就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支付等围绕借款这一主题行为进行。

  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为邓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应当向邓某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大小及支付时间。虽然本案邓某能够将周某列为被告诉诸法院是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但是对于邓某和李某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等涉及债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邓某所诉及的。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还本付息根源于邓某和李某及李某和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邓某和李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仅改变了邓某要求还本付息的对象,对案件本身的性质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本案争议的范围已经超出了债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应当为债权转让合同,因此该案的案由应当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来确定,即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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