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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俑坑出土的兵器上为什么要刻文字?这些文字代表着什么意思?

 人之意 2020-07-11

秦代法律规定凡是国家铸造的兵器必须刻上官署的标记。“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同时还规定如果一旦发现没有刻标记的兵器,有关人员则要受到“货一甲”的惩处。所谓“货一甲”是说罚相当于一领铠甲的钱。被罚者如果无钱交付,可以服劳役来抵偿。足见秦代对兵器标记的重视。

然而,实战中的兵器是不是都有标记呢?

秦俑坑发现的兵器几乎都有标记。有的是在兵器铸造时就铸上“寺工”官署名。有的是在兵器铸好后再刻上年号,铸造者,官署等名称。还有的是在兵器的木柄上漆书“寺工”二字。完全与秦代法律规定吻合。标记内容与形式是因不同兵器而有所区别。

题记文字最长的是一号坑发现的长戟。戟头上刻有16个铭文,还有两个铸铭。戈内正面刻有“三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龙丞义工窎”,背面铸有“寺工”二字,并刻一左字。文字笔划规范,刚劲有力,似属标准的小篆体。铭文中的“三年”为秦始皇纪年,表明兵器铸造的时间为秦始皇三年,相邦吕不韦是兵器的最高督造者,“寺工”是秦代中央铸造兵器的官署机构之一,“龙”为人名,乃“寺工”官署的负责人,“丞”是“寺工”官署中管理工匠的职官,“义”就是担任这一职务。“工”“窎”才是实际铸造兵器的工匠。

其标记内容与形式又是怎样的呢?

与之相同形式的题记还有“四年相邦……”“五年相邦”“七年相邦……”等铭文。这是秦始皇初期兵器题记的标准格式。它较之先前兵器题铭不同之点是兵器题铭中首次出现“寺工”官署,以取代先前的“工师”。另一区别是“寺工”之下分设“丞”以管理工匠。由此可见秦始皇初期兵器铸造机构更加完整,分工更加细致,管理更加严格。

一号坑发现的16件长铍也刻有铭文,其中一件铍头正面刻有“十五年寺工造工黑”,背面刻有“寺工”二字。与之相似的还有“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等题记。铍题记形式与戟有所区别。它省去了最高督造者相邦,也省去了管理工匠的“丞”,直接刻上年号,“寺工”官署和工匠的名字。这是因为吕不韦于始皇九年因嫪毐事件牵连,被免去相邦官职。因而始皇九年以后的兵器题记上就不再出现相邦的名字了。这是这时期兵器题记形式的特点。

直至秦二世元年才基本恢复了早期的题记形式。秦俑发现的青铜弩机题铭最为简单。往往仅刻有编号,如有的刻“十五”,有的刻“五十五”、“册六”等。还有青铜矛头和铜镦上分别刻有“寺工”二字。兵器木柄上有时也发现有漆书的“寺工”二字。

总之,它是根据不同兵器的特点分别采取铸铭,刻铭,漆书等不同形式,从而保证了每件官有兵器均有标记。

秦国“物勒工官”的题铭制度是商鞅变法的产物。

目前已知最早的一件戟镦刻有“十六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造雍口”铭文。这是我国古代最早出现“物勒工官”的刻铭兵器。经过秦惠文王,昭王,至秦始皇初期,这套“物勒工官”的题铭格式已臻于完善。并逐步形成了秦国特有的一套兵器题铭格式与制度,它与燕国、楚国“物勒工主”的兵器题铭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如燕国的兵器仅铸上“郾王喜钛”铭文,既不见督造者,也没有铸造官署和工匠名字。而秦兵器题铭既有兵器铸造年代,督造者,还有铸造官署与工匠的名字。

总结:秦国兵器上的文字既有利于检查兵器的质量,也有利于兵器的收藏与管理。同时又极大地促进了秦国兵器的生产与管理,为秦国统一战争提供了足够的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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