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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民法典总则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时宝官 2020-07-12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大家点击关注,民法典系列文章分析)

民法典的第一编,总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下:

、自然人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是平等的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没有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结语

民法典第一篇总则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原来《民法通则》的内容有不同点,原来的公民改为自然人,并且在权利能力方面更加具体和详细。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20年民商案件的资深律师,希望通过解读民法典能够给您提供法律帮助。执业宗旨:立足北京,服务全国。

北京律师-民法典总则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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