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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确认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作为诉讼请求时,应以审批征收单位为适格被告(20200331)

 wangy1108 2020-07-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484号周小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点提示

在土地征收行政诉讼中,如果以确认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作为诉讼请求,则应按照“谁审批谁是被告”的原则确定适格被告,否则要承担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再审申请人周小红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再审申请人向原审起诉时笼统地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嵊州市政府对其土地强行征用的行为违法。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系对涉案土地的征收审批行为提起诉讼。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故浙江省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再审申请人坚持以被申请人嵊州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小红,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区五路1号。

再审申请人周小红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嵊州市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浙06行初166号行政裁定:驳回周小红的起诉。周小红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浙行终155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周小红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小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并维护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周小红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嵊州市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取得无权管辖的部门批准征用了其所在村400亩基本农田。具体行为由嵊州市政府实施,故嵊州市政府是本案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再审申请人周小红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再审申请人向原审起诉时笼统地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嵊州市政府对其土地强行征用的行为违法。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系对涉案土地的征收审批行为提起诉讼。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故浙江省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再审申请人坚持以被申请人嵊州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小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小红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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