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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江苏省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情况分析(二)

 thw8080 2018-01-15




——芥莘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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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江苏省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情况分析(一)



五、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管理领域


2017年度审结的全省2797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中,大多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然集中在与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领域中,这一现象在近年来一直呈现这种状态。


2017年,省域内涉及到征收、补偿、拆除、规划、安置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一共为2412件,占全部此类案件的86.24%。也有少部分与社会保险、职工安置、房改、企业改制、农转非、土地承包经营等近年来社会热点领域相关的信息公开诉讼求。随着社会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视,该领域的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也有出现。


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至第1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到的领域,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仅仅是条例规定的其中一小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集中在与征地拆迁的相关行政管理领域,与城市化进程中,该类型行政活动特征是一致的。主要行政争议集中的行政管理领域,必然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也会增多,因为主要行政争议集中领域与当事人个体利益关联十分密切,提起相应行政诉讼也会必然增多和集中。


 

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滥诉”的认定


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上,被认定为不当运用申请权利的,集中在个别地区的个别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


对于滥用权利的认定,从裁判理由上看,已经形成了相对一致判断标准,基本上是从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总量、类型、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利用司法资源救济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来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行使是否超过了合理的边界、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


从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中发现,一些当事人的申请已经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制度设计目的,如,对于行政机关以组织的名义对外履职的行政行为出现争议时,申请公开具体工作人员以及经办人员的学历、行政级别等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明显缺乏关联性的信息。


总的来说,从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所载明的诉讼请求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以及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的使用,尚未完全体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价值。当事人借道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救济自身的其他利益的现象比较明显。


当然,也许正是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因此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主观上表现为试图救济自身权利的同时,客观上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步,也将这一新生行政实践和相关行政理论的研究不断推向深入。

 


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情况


——关于提交申请的方式。


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所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网上提交申请越来越成为较为普遍的方式,特别是对于政务网站功能较为齐全的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更是如此,体现了网络信息时代对政府信息工作的改变。也有一些当事人仍然采取邮寄纸质申请的方式提交申请,传统的纸质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会依然存在。


——关于提交申请的内容。


一些当事人提交给行政机关的申请内容不够清晰,一些申请事项夹杂在信访诉求中,不容易区分,造成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方式予以处理,导致答复函格式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格式规范,比如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交代行政救济手段和诉权等内容存在缺失。


——关于提交申请的对象。


虽然“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行政管理面广量大、事务繁杂,对于申请人来说,向谁申请公开信息,有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所反映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引起行政诉讼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针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案件。一些案件中反映了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存在层级、行政管理领域、管理地域方面的错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需要注意做好告知、引导、转交等工作,以最大发挥立法设置该项制度的应有作用。


笔者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技术指导和帮助,通过发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指引”的方式是很好的举措。各级行政机关针对收到的申请中存在的不足,应及时作出指引,这样申请人的申请格式规范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也会得以提高(此处应该有掌声,编者注)。



八、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此处着重分析非常规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被告,除常规的行政机关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还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教育、医疗、供水等部门,这些部门属于非常规的被告。从2017年度公开的该类裁判文书看,确有极少的以水务有限公司等公共组织作为被告,并做出实体行政判决的案件,如周某申请某水务公司公开供水信息案,人民法院判决水务公司须于15天内向原告公开停水的依据。


对于一些主体身份具有重合性的组织则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对于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履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公开职责的被告主体资格,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裁判认为,属于党组织而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其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作为被告并作出了实体判决。


对于行政机关内设信息公开职能机构作出的答复,司法机关一般认可视为行政机关自身所作的答复。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申请的目的关键是看能否获得自身想要获取的信息,对于答复做出者的身份属于次要关注点。在有的公开裁判文书中也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将有关申请转移给自己的下属单位进行答复;无论是自身的内设机构作出的答复,还是委托下属机关所作答复,从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说,都应当及时、合法地进行答复;在出现行政争议时,均应依照行政职权的法定配置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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