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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只对部分连带责任人申请撤诉

 昵称51500806 2020-07-13

【案例】

2012年6月8日,原告王某在受被告龙某、黄某、廖某三人雇佣,为其承建的房子操作塔吊。施工过程中,王某因不慎被塔吊从三楼带下,造成王某重伤的事故,后经鉴定,王某伤残五级。因达不成一致赔偿意见,王某将龙某、黄某、廖某三个合伙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56891.35元。开庭前,因与黄某系亲戚关系,王某申请撤回对黄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因本案中龙某、黄某、廖某属合伙关系,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能否撤回对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诉讼请求,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原告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只要不存在其他不准撤诉的情形,法院就应准许其撤诉。

观点二认为,原告如撤回对其中部分被告的起诉,将会加重其他被告责任的承担。如果法院准许了其撤诉请求,则是对其他被告的不公平。因此,不应当允许其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对原告撤回对部分必要共同被告的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原告必须同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剩余被告对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原告程序上撤诉的同时,也要放弃相应的实体权利。

其次,对原告作出的仅免除部分连带人的责任的效力问题,学说和立法上有两种观点,一种为绝对效力,如英美法中“释放一部等于释放全部”指的就是这种绝对效力;另一种为相对效力,即连带之债权人对一部分连带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仅免除相对债务份额的效果。我国有关规定采后一种观点。《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那么,在龙某、廖某对黄某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王某就有权选择龙某、廖某来实际承担责任,进而撤回对黄某的起诉。

再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都是对原告有独立义务的人,所以只要原告选择一方作为被告,而事实上该被告也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该被告就应当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或全部的责任进行独立的承担。该承担责任后,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向其他义务人进行追偿的,该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

最后,有条件地允许原告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不但有利于法院及当事人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减少争端,更有利于案件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对于本案中王某申请撤回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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