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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后还可以再审吗?

 天涯军博 2020-07-13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特别关注:

  1、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3、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具有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救济的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满足了当事人对于审判公正性的要求。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有利于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

  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

  1、上诉的主体

  有上诉权的人有: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权。

  特别关注: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则无权上诉。

  2、抗诉的主体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特别关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并不等于上诉权,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1、上诉的理由

  对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有权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二审程序。

  2、抗诉的理由

  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是“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体是指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特别关注: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四)上诉、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1、上诉的方式与程序

  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

  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2、抗诉的程序和方式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四、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特别关注: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3)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对第一审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备: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材料不齐备,应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2、上诉不加刑的要求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五、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

  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3、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法院依法应当或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特别关注:

  1、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二)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即以上诉内容或者抗诉书和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合议庭可以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进行评议和作出裁判,而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六、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援引法律条款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特别关注: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特别关注: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2、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特别关注: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四)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

  特别关注: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4、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五)二审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七、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4、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6、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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