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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宗教源流史》基督教之四十九:宗教改革和婚姻的世俗化3

 Ztiger1980 2020-07-14
《世界宗教源流史》基督教之四十九:宗教改革和婚姻的世俗化3

基督教之四十九:宗教改革和婚姻的世俗化3

(3)强调家庭的职能

  家庭一词,在英语中分别用House 和Family表达。前者指的是屋子,后者指的是住在屋子里的人。在18世纪以前,欧洲语言中没有一个词可以用来合适地表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个家庭包括所有居住在屋子里的人,其中包括奴隶和仆人。一般来说,家庭范围很大,有时包括一个亲戚集团。

  国王的家庭,贵族的家庭,主教的家庭,都包括了很大的范围,有时成员之间甚至没有血缘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一切是靠着各种关系维持着的,所以,血缘和亲戚的纽带,就十分重要。正因为这样,历史学家把15、16世纪称为' 近代家庭' 的兴起时期,也就是想突出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和中世纪家族的区别。在中世纪,存在着的是中世纪的大家庭- 一个屋顶之下住着兄弟、父母、外甥、侄女、以及其他的非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这样一种大的家庭存在,是中世纪家庭的重要特点。

  宗教改革是否推进了欧洲家庭的近代化。是否存在' 作为社会改革的宗教改革运动'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茨门德认为,宗教改革运动直接导致中世纪的欧洲家庭向近代家庭的过渡。我们认为,家庭的过渡是一种渐进的过程,不能以宗教改革运动来划出一个分水岭,虽然宗教改革运动确实对近代家庭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

  宗教改革后,在婚姻世俗化的推动下,大家庭的重要性和责任性有所下降,亲戚集团(如叔、婶、外甥、外甥女、表兄妹)在过去是要对个人的罪行负责的,并且在家庭成员成功时能分享家族的利益。这种做法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很普遍。但在16世纪的欧洲已不再盛行。此后世袭官僚制度在法国仍然流行了两个世纪,亲戚关系在一定的商业活动中仍然重要,但在地方一级,大部分的欧洲家庭已经不再承担政治功能和军事功能。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大家庭的作用也减轻了。公共的机构,宗教的组织,私人慈善组织,政府福利制度和教育制度,逐步取代了亲戚关系的作用。大家庭减少,核心家庭增多。15、16世纪欧洲家庭发生的深刻变化之一,是跳过了亲戚集团,在家庭和社区、政府、各种社会团体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广泛的联系。

  这种变化不是突然的而是渐进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变化的结果。16世纪人口的变化、生活和社会组织的复杂化,宗教改革和社会流动,国家权力的发展,都影响了家庭的关系和家庭的结构。

  在意大利,城市人口增加,但家庭却开始变小和变得不稳定。1427年的佛洛伦萨,平均的家庭人口是3.8 人,在博洛尼亚,1395年是3.5 人,在法隆那,1425年是3.7 人,这原因可能是死亡率高和婚姻制度不合理。意大利城市中的男性结婚时,年龄要比他的新娘大得多。1427年的佛洛伦萨大部分男子到30岁结婚,有些终生不婚,妇女在结婚时是18岁左右。1427年人们认为的女性理想结婚年龄是15岁。

  在德国,小家庭开始直接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核心家庭开始兴起,由一对经合法途径结为夫妇的父母和他们的孩子所组成,这样家庭就不再是大家庭。在城市贵族、商人、作坊主和手工工匠中,家庭是中世纪后期德国城市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各种其他的社会组织如公司、宗教团体、男女宗教之家、行会、城市贵族的社会和政府,都是建立在家庭之上的。家庭的纽带在时间和空间中延伸,城市宗教为社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维系纽带。特别是对富人来说,一个古老的世家,一种贵族的生活方式,一个教父组成的社会关系,一个朋友、亲戚和子女组成的社会网络,是必不可少的。这表明' 小家庭' 也可以成为社区的基础。15、16世纪正是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细胞的过渡时期。

  亲戚集团重要性的减弱意味着核心家庭重要性的增加,法律强调长子继承权和父亲的权威。这种趋势特别表现在新教地区,因为宗教改革强调婚姻和夫妻的爱情和家庭生活的重要性。新教徒特别是加尔文教徒的圣经学习和祈祷,导致从教堂的活动转为家庭的活动,这导致妇女对丈夫的服从。新教布道中常教导妻子的责任,强调对丈夫的服从。但理论和实践常不一致。核心家庭的发展,公共的机构、宗教的组织、私人慈善组织、政府福利制度和教育制度的发展,取代了家庭的许多传统功能。地域流动和社会价值的变化,使得家庭变小,核心家庭增多。

  在核心家庭中,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变得十分重要。家庭开始为子女的前途进行精心安排。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中世纪的儿童没有一个童年,只有到了文艺复兴时代才有童年。这是一个含糊的判断,主要强调儿童过早地成为大人。他们干活,模仿父母开始劳动,特别是劳动阶级,儿童较早就成为成人。劳动阶级对子女比较宽松,没有那么多的束缚,中产阶级则特别重视子女的教育,但是这种教育已经不是家庭教育,而是学校教育。家庭作为一种机构,需要为子女成才服务,父母十分关心子女的教育和今后的出路。这种重视促进教育,不仅是文法学校的教育,还有纪律的教育。

  16世纪体罚开始盛行,在家庭和学校中都被普遍使用。托马斯.培根在1550年这么写道:' 对处于儿童时期的人要经常鞭打,以免使他变得固执和叛逆,最后让你伤心。' 即使是国王也不免除体罚,法国国王享利四世对他儿子(即后来的国王路易十三)的管家说:' 我要埋怨你,因为你没有对我说你打了我的儿子。我希望你、命令你在他每一次犯错误的时候打他。我知道世界上没有比这个法子对他更好。我自己有过经验,我自己从这中间获得过教益。在他那种年龄的时候,我是常常被打的。这是我为什么要你打他的原因,要使他知道你为什么要打他。' 宗教改革家在宗教上强调男女灵魂平等,但在家庭生活中,却强调妻子服从丈夫,子女服从父母。加尔文派教会要求教徒在家庭中学习《圣经》,要妻子服从丈夫。加尔文强调惩罚小孩的罪行,要他们服从父母。他告诫父母们:放纵只会有害。等级社会要求父母充分行使权力,不准子女反对大人。

  不服从和造反都是坏的。如果小的时候不给规矩,那么社会将会腐败和崩溃。子女同马一样,必须先调教然后才能使用。父母要决定一切事情,特别是选什么对象。无论是婚姻改革家还是家长们,都不太考虑子女特别是妇女的爱情问题。自从婚姻改革取缔了秘密婚姻以后,青年男女们已经不再能够左右自己的婚姻,一切听凭父母亲戚的摆弄。如商人赫尔曼的几次婚姻,都是由家长安排的。1544年他26岁时,父亲为他找了一个44岁的寡妇,但未成功,3 年以后,父亲希望他娶刚成为寡妇的邻家女为妻,她结婚已经16年,并有两个孩子。从这个例子来看,家长意志决定婚姻,子女往往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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