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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三苗 | “苗族家庭”经历了哪些演变?

 三苗网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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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家庭

文|石 朝 江

本文原题目为“论苗族家庭的类型与发展”,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4期、1994年1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该文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 提名奖、贵州省委宣传部首届“五个一工程” 奖。

学术界普遍认为,人类在形成婚姻家庭之前有一个初始的混居“杂交”的阶段。唯有动物的两性关系才称“杂交”,所以不属于婚姻家庭之列。正如马克思在叙述血缘婚姻时指出的,远古时候的原始游群“实行杂乱的性交,没有任何家庭”。“杂交”时代以后,产生了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继而母权制让位于父权制,父权制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一夫一妻制家庭。和所有的其他民族一样,苗族家庭也是遵循这一轨迹而发展的。

母系大家庭

母系社会是人类以血缘关系组成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它以女性为中心,一切活动,都以女性为主持者和领导者。与此相适应,母系大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家庭,把具有母系血缘的成员团聚在一起,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家庭模式。大量资料说明,苗族是经历过母系大家庭阶段的。

最初的母系大家庭,在婚姻上实行族外群婚制。从苗族古歌和婚姻礼仪歌中,可以看出族外群婚的某些印迹:“到处是人群/女人讨男人/一个大房子三间屋/把男子分住在一间/把女子分住在一间/男人上女人的门/留下男人的脚印”[3]。到处是人群,男女各一个屋,一群男子找一群女子,这正反映一个氏族的男子与另一个氏族的女子集体联姻。“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

虽然父亲对子女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他们都是过往匆匆的游客,作为子女的只能认识自己的生身之母,而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生身之父。因此,最初的母系家庭,是由母亲、祖母、舅父、姨和儿女们组成的,家庭中没有父亲、祖父、丈夫等成员。由于子女和母亲、舅舅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父亲是另一个家庭的成员,家庭一般只具有这样几层关系:祖母与母亲(舅、姨)的垂直血统关系;母亲与舅、姨的平等关系;母亲与儿女的亲子关系以及祖母与孙辈、舅与外甥的垂直关系。由于子女跟随母亲,和父亲不生活在一块,所以只认其母,不认其父,世系只能按母系计算。

在早期的母系家庭中,根本就没有父亲的角色,家长自然是由母亲担任。妇女是家庭中的生产与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妇女在家庭内和社会上都处于支配的地位,她们“享有很大的尊敬而对公共事务也有巨大影响”[5]。一家之中,靠女子传宗接代,如果只有男子,而没有女子,即意味着断根,必须招养女继子嗣。女性在家庭内处于“女神”的地位。

苗族古歌《枫木歌》便以神话的形式叙述了人类最初的起源。认为是枫木树生了“妹榜妹留”,人类有了“老妈妈”,“妹榜妹留”长大后同“水泡”配成双,生下12个蛋,从12个蛋中孵出第一个人姜央。这就是对远古母系家庭中的女始祖的朦胧追忆。由于女性被看作是人类真正的始祖,故在苗族的祭祖活动中,祭祀的也首先只能是女始祖。如湘西苗族祭祖时,祭坛上要供一个女性偶像,表示自己的始祖是女祖先,偶像上用树枝搭盖,象征祖先在远古时代时穴居野外。

在母系氏族社会,妇女不仅被当作母亲看待,而且被看作是首领和英雄人物,母亲和首领在称呼上成了同义词。黔东南苗族现在还称呼首领为“嘎奶”,直译就是“当母的”,意译就是“领袖”或“首领”。由于父亲的地位低于母亲,凡涉及男女的用词,都把女性放在首位加以尊崇,如称“爸妈”为“妈爸”、称“男女”为“女男”、称“夫妻”为“妻夫”等。

早期的母系家庭,无所谓婚姻,女性只以主人的姿态居守家中,接受来访者,而男性则以游访者的身份,到外氏族去拜访他的情人。家庭中没有父亲的角色,“父亲”的角色是由舅舅来担任的。虽然他不是家庭的领导者,但他是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他协助自己的姐妹抚养自己的外甥。所有的男性都只能以舅舅的身份参加家庭的生活,参加大家庭内的经济活动,对外甥担负起抚养、教育的责任。时至今日,在部分苗族中,妇女生了小孩以后,仍需请舅舅来命名;凡家中比较重大的问题,都须把舅舅请到场,否则不能解决。如子女自主婚权,财产处理权,丧葬处理权等都在舅父。这都是早期母系家庭的残余。

在母系大家庭内,起最大作用的是一个精明能干的“大妇人”,她总管家庭的全部事务。但她只是一个管理者而不是一个统治者。祖母也可能是家长,她以抚养者或曾是抚养者的身份获得家庭内其他成员的崇敬,纵使她因能力减弱不再担负家长的职务,她仍然受到众人的尊敬。祖母的去世往往被认为是家庭的灾难。

由于妇女是家庭的中心,在大家庭内,与母亲平等的还有母亲的姐妹,在称谓上,她们都是子女的共同母亲。她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生产和消费的问题上,她们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家庭内的儿女辈,则因性别的不同而在继承权问题上呈现出差异,女性一旦长大成人,她就可以参加家庭经济活动,并获得财产继承权,男性则只有参加劳动的义务,而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早期的母系氏族社会,经济活动是以母系大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各类生产劳动由一个女首领统一组织。“耕种公有土地时,人人兴致勃勃,共同劳动,象节日一样高兴。天刚亮,氏族首长就登上塔顶或高岗,把全体成员召集起来,一同走向田地,一面积极热情劳动,一面唱着赞美劳动的歌曲”[6]。因而大家庭内是不可能分化出小家庭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母系家庭由族外群婚发展到对偶婚。“对偶婚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只有个别地方是在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7]。对偶婚的初级阶段,实行从妻居的形式,从妻居的家庭仍属于母系大家庭。

我们知道,苗族是一个古老的农耕民族,其先民最早就生活在我国长江中下游和黄河下游一带,在土壤肥沃的河流两岸,人们辛勤劳动,使得农业和畜牧业日益发展起来。如果说以前只能生产维持生活所必须的产品数量,那么,后来已能生产出比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数量还要多的产品,也就是说已经有了少数的剩余物了,特别由于制陶术和加工皮毛、编织等一些原始手工业技术为人们所掌握,生产出来的又通常成为个人所有,可以不交给氏族去进行平均分配。

这样,除了生产工具以外,个人也逐渐有了自己的产品。这就可能使男子走访女方时带去一些礼品赠送,或带去一些食品参加女方供养其子女。以前纯粹是两性关系,后来除了两性关系以外,还有微少的物质关系。当然,赠送礼品并不是单方面的,女方也常赠送给男方一些纪念品。组成对偶的男女,一旦开始交换礼品,他们的关系就不仅是性交关系,还有经济和社会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使对偶关系得以稳定和巩固。过去使由母亲和舅舅组成一个供养集团,即由孩子的母亲和她的兄弟们供养孩子。

在能创造剩余产品的条件下,随着礼品交换的产生,遂使配偶的男方通过赠送礼品这一渠道加入到一定的抚养集团,分担着妇女们的一定负担,这意味着,供养集团已由丈夫和妻子组成,即由配偶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不过,当时丈夫并不属于妻子这个家庭,而是他母亲的家庭的成员,他在母亲家庭中从事生产,进行分配,同时又与妻子发生一些经济联系,这些经济联系最终促成了对偶家庭的产生。

群婚转入对偶婚后,婚姻逐渐进入家庭内部,以前由单一母系血缘为链条组织起来的家庭,渗合进了婚姻的关系。

因此,从妻居阶段的大家庭的角色变得比以前复杂起来,家庭成员关系网络也变得比以前稠密得多。大致说来,从妻居的大家庭增加了这么些关系:夫妻的平等关系,夫与姨姐妹的平等关系,夫与岳父母的垂直关系,父与子的垂直关系等。

夫、父的角色开始在家庭内出现。不过,这时期的婚姻是采取“嫁儿”的方式,家庭内仍然以母系血缘为继承依据。黔东南苗族中流传的《男子出嫁》的古歌,云南文山苗族流传的《留姑娘》的史歌,川男苗族流传的《男子出嫁》的故事,以及黔北苗族流传的《接女婿》的传说,都反映了这种“嫁男”婚姻的影迹。

如《留姑娘》这首史歌说:“远古的时候,人类的婚姻,儿子嫁出去,姑娘留下来,留下做哪样?留下讨新郎”;“姑娘不出嫁,留下把家当,大小家务事,姑娘拿主张”[8]。当时,男子虽然嫁到了女子的家庭,但男子是没有地位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些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份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9]。对于这个命令丈夫不敢有反抗的企图,家庭对于他变成了地狱。但丈夫既然开始在家庭内出现,就预示着一场家庭革命即将到来。

石朝江·主编

《上古的记忆: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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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社会晚期,原始的农业、畜牧业越加发达起来,逐渐代替了采集和渔猎而居社会经济的首位,由于体力的原因,妇女已不能担任生产的主要任务。云南文山苗族史歌,形象地反映了这种转变:“牛羊满山跑,姑娘赶不赢”;“砍树造房子,姑娘做不成”;“再说种庄稼,姑娘也不行,不能挑粪草,不会耙和犁”。

为了同生产发展相适应,需要将从妻居改为从夫居,把“姑娘嫁出去,儿子留下来,留下娶新娘,留下把家当”。

黔东南的《换嫁歌》、《姊妹歌》也叙述了由嫁男到嫁女的婚姻变革情况,如《姊妹歌》中兄弟们唱到:“我们是同一母亲生,我们是同一母亲养。我们能把田犁好,能把田边的荆棘砍掉。你们不能把田犁好,不能把田边的荆棘砍掉。

一刀砍着自己的手,坐下来大声地哭,没办法才叫你们出嫁”[11]。由此可见,嫁男改为嫁女的主要原因是妇女劳动力弱。“生产力的增长是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基础。这一增长首先决定了经济的发展,这种发展表现在从锄耕农业向犁耕农业的过渡上”,“在社会生产和在家庭经济中男女所处地位的变化——从当时农业尚保持锄耕农业的形式时,在农业方面起决定作用的妇女此刻转而主要地从事家事的照管,而从前忙于行猎的男子则改以农业及畜牧业为自己活动领域——这一情况是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关键”。

母权制时期,妇女从事采集和锄耕农业,这是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这就保证了妇女的统治地位。社会发展到犁耕农业阶段,繁重的牛耕劳动只有男子才能承担,男子的劳动成了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于是男子和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起了相反的变化:母系大家庭逐渐解体,演变而为父系大家庭。

父系大家庭

父系家庭是指按父系血缘原则,将具有血缘关系的成员组织而成的家庭。

恩格斯说它是由“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庭的父权之下组成的一个家庭”。它遵守从夫居的居处原则。

父系家庭产生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均以大家庭的形式存在,这即是父系扩大家庭。所谓父系扩大家庭,是按父系血缘原则,将具有血亲关系的三、四代以上的人们组织起来的家庭。其产生之初,形式如母系大家庭,由众多的人口组成,居住在一个大房子或相挨住在一起。他们在一个男性家长的领导下,共同生产,共同分配。

云南马关县苗族一直到解放前夕,仍有个别村寨残存着这种父系大家庭,成员少的三、四十人,多的八、九十人不等,生产生活都有一个老年男性家长支配。如马关县都龙区岩头小新寨有一王姓苗族家庭,人数多达99人;文山县杨柳井乡团田寨有一马姓苗族,全家有45个成员;麻栗坡县塘子寨一个王姓苗族,全家四代同居,成员30余人。

组成父系大家庭的角色比较复杂。在家庭成员上包括来自其它家庭的妻子、媳妇,故父系大家庭是由父系血缘与婚姻关系共同维系的人员团体。家庭内一般有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辈的垂直关系,夫与妻、姑与媳以及姊妹之间的平行关系,组成家庭的辈分愈多,这种人际关系就愈复杂。

父系大家庭继承了母系大家庭的实质,保持了生产资料与主要生活资料的集体占有原则。当时小家庭在经济上还不具备独立于父系大家庭之外的条件。一个父系大家庭包括三四个乃至七八个小家庭。

它们在一个男性家长的共同领导下,组成一个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集体。这个家长往往是祖父或者是长兄,或者是大家推选有能力的男性成员出来担任。作为众多成员组成的家庭的首领,他既是家庭进行生产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同时还是生活资料分配的负责者,对外还是这个家庭的代表者。

恩格斯认为父系家庭是由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组织起来的,家长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如同主奴差不多,可在苗族那里,家长和其他成员间还没有显著的不平等的现象,家长要和大家一样去参加劳动,这是他们共同处于平等地位的一个重要基础。至于像家长对其成员可以像对待奴隶一样,那更是没有的事。

父系家庭世系自然按男方血统计算,财产的继承仅限于男性,女性是没有继承权的。苗族计算世系的方法十分独特,这就是子父连名制。即己名在前,父名在后,由己名父名连成完整的名字;或己名在前,父名居中,祖名在后,由己名、父名、祖名构成完整的名字。通过这种连名制追溯男性世系,有可追溯到50多代到70多代的,至少也能追溯到十几或20多代。

如贵州台江县巫脚交的张永昌老人就能背诵45代男性祖宗的名字,从“有打——信有——昂信——昌信……到九客——送九(背诵者自己)——耶送”共计45代。

苗族父系大家庭又称作鼓社,作为一个大家庭的小鼓社又纳入氏族的大鼓社之中。一个社有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共立一个鼓祭祖。父系大家庭虽然继承了母系大家庭的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资料的集体占有或所有制原则,但父系大家庭在经济上的统一性远不如母系大家庭。父系大家庭既依附于氏族,本身又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

母系家庭的晚期都已具有实行独立经济的可能性,技术工艺、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了的父系大家庭在经济上当然不可能完全依附于氏族。氏族靠迁移性刀耕方式获取无主土地为己有,然后将其分配给一定的父系家庭,分开过生活。据解放初期对台江县反排村的调查,全村唐姓家庭共有他们祖先传下来的一大片族山,这些族山又被分为九大片,唐姓31户基本上是根据他们的亲属关系,分别共有一部分族山。

父系大家庭无论是家庭占有制,还是家庭所有制,都是集体享有的方式。

由于人口增长引起父系大家庭分化是很自然的。但早期的父系大家庭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分化的结果不是产生若干小家庭,即核心家庭。而是产生若干较小规模的家庭公社,苗族称之为“记打江略”,即兄弟鼓社。父系大家庭的分化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常常是在家庭内的第一代人已衰老或逝世,且人口极度膨胀时发生,曾由第一代领导的大家庭分化为第二代领导的若干新的家庭公社。

开始时,新产生的由第二代领导的家庭公社,在人数少于分化前的大家庭,是一种较小规模的父系大家庭,这种家庭最常见类型为兄弟家庭,由至少两对以上夫妻、三代人以上组成的兄弟家庭组合体。随着人口的增长,又依世代与集体分化原则再行分化。

如前所述,父系大家庭取代母系大家庭,父居制替代母居制,这种转折是因为男子生产地位的提高,导致“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定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

这种转折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但又“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从而形成了一种以男性为中心的集体经济与生活制度。“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女性地位的这种变化,自然是件痛苦的事。因而,妇女们在诉苦、气愤、抗争。

苗族《姊妹歌》中女方这样唱道:“我们是同一个母亲所生,我们是同一个母亲所养。你们长大了父母亲要你们,我们长大了父母亲赶我们,象把鸭子赶到遥远的山谷,把我们赶到遥远的村庄。我们不走也得走,……可怜可怜我们啊!哥哥弟弟们,可怜就让我们回来,跟你们住一段时间也好”。这就是姊妹们的哭诉。

过去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的妇女,现在不仅丧失了支配权,而且还被赶出家门由嫁男改为嫁女,女子不愿出嫁,于是父权制向母权制作了某些让步,即让女子出嫁后仍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这就形成了苗族婚后“坐家”的习俗。

在早期的父系大家庭,我们没有看到私有制度,集体财产的划分不是私有方式,而是家庭公社经济整体性原则的继续。在原始时代,生产力水平很低,“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会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十分明确地指出个体小家庭发生在原始时期末期,其确立则在阶级社会之中,其产生的历史条件必须是私有财产和剥削制度的出现。到了父系家族公社的晚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个体劳动能够不依靠集体力量进行生产,而且生产出来的东西不仅可以养活自己,还有剩余产品供养其他人。

原先只在父系大家庭中分出家庭生活,经济上仍然依附于大家庭的情况,现在已有条件在经济上实行分离,从父系大家庭中把地分出来自己耕种,建立个体家庭经济。当个体家庭有了自己的经济基础(土地、牲畜、房屋等)的时候,当财产不仅属于个人而且属于家庭所有的时候,私有制便正式产生于人类。由于经济从大家庭经济中独立出来,个体家庭便开始成为生产单位、社会细胞和最基层供养单位(生活单位)。家庭的全部生产劳动,由家庭成员担当,供养孩子也纯粹是家庭的责任,当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再没有任何人替他们供养孩子,同时,财产也必须由儿子继承,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的儿子继承他的产业。

正如列宁指出“私有制或遗产,都是单独小家庭(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已经形成和交换已在开始发展的那个社会制度的范畴”。就这样,私有制使个体家庭得以产生,私有制成了个体家庭存在的基础。恩格斯特别指出:“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个 体 家 庭

个体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团体,又被称之为核心家庭。

在母系大家庭后期,逐渐发展了对偶婚制,即在众多的互为夫妻的男女中,出现了一些个别男女经常同居的现象,各自以对方为主夫或主妻,同时又各自保持与其他男女的一般夫妻关系,那时就已经产生了一夫一妻制的萌芽。到了父系大家庭时期,包括若干个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只不过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在经济上仍然依附于大家庭。

自从私有制战胜了原始的自然生长的公有制后,个体家庭如同雨后春笋,纷纷独立于父系大家庭,另立门户。据解放初期对台江县反排村144户苗族家庭的调查,父母与未婚子女同居的家庭101户,占总户数的70%。父母与两个已婚儿子(及其妻儿)同居的家庭6户;父母与一个已婚儿子及未婚子女同居的家庭20户;无父母已婚兄弟同居的家庭1户;无父母兄弟姊妹同居的4户;一夫两妻(阳牛羊因为没有儿子,妻子同意丈夫再娶一个)同居的家庭1户;单身家庭(包括男、女、老、幼的不同情况)11户。

由此可见,父母与未婚儿女同居的核心家庭最为普遍,父母与两个以上已婚儿子和无父母兄弟已婚同居的家庭已经很少了;父母与未婚子女和一个已婚儿子同居的家庭,多系儿子结婚后还未生育,或生育后次子未结婚之前与父母同居一段,或父母年老与已婚幼儿同居。可以说,苗族的婚姻家庭形态,至少在近代以来,已经进入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庭阶段,并且是比较坚固的持久的。

核心家庭的家庭角色结构比较简单,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有夫妻及其未婚的子女。因此,在核心家庭内包括了两种基本的人际关系:即以姻缘联系为基础的夫妻关系和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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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的家庭是按照一个“干基督”(火坑)来计算的。“干基督”(火坑)通常是设在一个家庭的中间,便于家人烧火、煮饭和取暖。在苗族有关家庭的观念或制度中,一个家庭的存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及财产。一个家庭至少要有自己的房屋、衣物、耕牛、农具及部分土地等;

(2)家名。家庭要有自己的名称,通常是以父亲或丈夫的名字来命名,如父亲或丈夫的名字叫“雄久”,家名就叫“雄久基”(“基”是家庭);

(3)家庭成员。一个完整的家庭,至少包括一对夫妻及其子女;

(4)这些成员必须在一个火坑吃饭。如果已经分居,不在一个“干基督”吃饭,即使是父子母子、骨肉同胞,也不能视为一个家庭。因此,他们把单身者、或父母双亡未结婚的同胞生活在一起的,三代甚至四代同堂的,也都视为一个家庭。

夫妻是构成苗族个体家庭的最基本的条件,也就说个体家庭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婚姻也就构不成一个完整的家庭。

解放前,各地苗族都已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的现象非常少见。只有在妻子不育或有女无儿的情况下,取得原配同意而另娶一个后妻。在阶级分化明显的地方,也有个别富裕人家贪图女色而纳妾,苗族社会舆论对此是加以谴责的。

苗族的婚姻理词中说“多娶妻的,犯了拉留、抗公的榔约,要杀牛来赔榔规,杀猪来祭榔约”。事实上,除了妻不育可续玄外,苗族不准多妻。

苗族个体家庭通常是由丈夫和妻子及其子女组成。儿子长大结婚后,一旦有了孩子,一般要与父母分居单过,另建小家庭。妻子太年轻,不能建立独立的家庭或者母亲年老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况是常见的;还有丈夫太小不能维持独立的家庭,只能作为父亲的助手,这种情况也随时发生。

如果父亲年老不能单独维持家庭的生存时,结了婚的儿子要留在父母身边。如果系独子,一般不与父母分开单过。如果弟兄几人,父母一般与幼儿同住终老。因此,一个家庭也可能有三代、四代人的家庭,除个别以外,一般只具有赡养或抚育的意义,而不再具有原来父系大家庭的性质。

由于家庭中新成员的诞生、结婚和原有成员的死亡等原因,家庭不断发生变化。一个正常的家庭通常是建立在一对男女结婚开始,接着就是第二代生命的出现。这些生命由幼年到成年,而后他们又建立起自己的家庭,或离开父母独立,或与父母同居。

等到所有的子女都已成家,这个原家庭就只剩下一对年老的夫妇。这对夫妇多与幼儿居住,但他们年事已高必然将主持家政的权力移交给下一代。一旦这对年老的夫妇中,有一人忽然去世,这个原家庭就成了不完整的。最后这个家庭随着另一位老人的去世而宣告解体。由此不难看出,每一个家庭的存在都是暂时的,最长不过几十年,然后就被下一代的家庭所取替。

无论是核心家庭或是扩大家庭,主持家政的人(家长),往往由成年男子担任。小家庭即由丈夫担任。扩大家庭如父亲年纪不大,即由父亲担任,如年事已高,就由其子担任。数兄弟同居的,就由兄弟中经验较多,做事公正的负责,这往往落在长兄的身上。如长兄是个不太灵活的人,即由次兄担任。也有少数家庭是由母亲或妻子负主要责任的。

执撑家庭的父亲、丈夫或母亲、妻子,对外代表家庭,比如代表家庭出席家族议事会、参加议榔大会等;对内拥有管理家庭一切事务的权力,诸如负责买卖耕牛、田地、借债、放债、建造房屋、子女婚嫁、丧事办理等等,都由家长主持处理。

但他(她)并不是个人说了算,他(她)还得同妻子、丈夫和已成年的儿子们商量,意见一致后方才执行。无论谁执撑家政,他和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不仅和大家一样参加劳动,而且成为家庭财富中的主要获得者,他对全家人的生活、安全等负责。一般地说来,苗族家庭中的“家长”,都是比较称职的,不称职者,会主动移位给妻子或儿子。

在苗族的家庭当中,看不到家长统治的角色,夫妻之间大体上是平等的,没有供养者和被供养者,夫妇双方都是家庭财富的创造者,也都对财富享有同等的权利。

苗族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牛马和生产工具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的获得方式:个人劳动所得;交换和购买;嫁妆和彩礼;继承。财产按其来源和性质,以不同的方式继承。母亲的嫁妆和为女儿准备的嫁妆,由女儿继承。

苗族比较注重嫁妆和彩礼,女儿所获得的财产一般来说还是可观的。除嫁妆以外,其余财产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没有儿子的丈夫死后由妻子继承,妻死后由丈夫的同胞兄弟继承。老而无子,可收亲侄作后嗣,家族中若没有适当人选时,也可以收养外姓,但须改由养父姓,养子有财产继承权。无子有女者,可以招婿入赘,赘婿有财产继承权。

家庭中为儿子们继承的财产,由父母按儿子人数平均分配,一般有些地方还酌留一份“姑娘田”。父母死后的安葬费和未婚姑娘的出嫁费用,由同住的儿子主要承担,则“养老田”和“姑娘田”即由他继承。

苗族家庭内部,男女两性的工作有着明显分工。男子主要承担政治、军事、经济以及宗教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铁匠、木匠、石匠、编织、建筑、犁田打耙等需要体力的技术性工种;妇女则从事家务如育儿、针线、纺织、厨食等繁琐的劳动。

但开垦、耕作、收割等农事则由两性共同承担。即男子主要从事公共的、需要体力的技术工作,活动的中心在家外;女子主要从事非公共事务,故其主要活动在家里。从这种分工上来看,两性承担的工作似乎男重女轻,其实不然,妇女所从事的工作事实上比男子还多,还繁重。

她们除了承担全部家务外,还担负着翻耕旱地、插秧、除草、施肥、收割等,并且还从事家禽饲养、赶集交换、农副产品加工等繁重的劳务,她们一年四季几乎没有闲暇。父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妇女的地位不甚低,他们没有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这是苗族妇女没有成为男子压迫、奴役对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苗族的家庭是比较和睦的。许多夫妻婚前都经过长时间的恋爱,除少数反目以外,多数都同室偕老。丈夫通常都是很喜爱自己的妻子,他们很注意尊重妻子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妻子怀孕的时候,更是关心备至,不让妻子干重活。平时对妻子爱抚,总是使用极其有礼貌的亲切的语言。

夫妻都不直接呼唤对方的姓名。未生孩子以前,一般称乳名,即子父连名制中的己名,他(她)们认为这样称呼亲切,是爱称。生育以后,即通过孩子的本位来称呼,如称“孩子的爹”,“孩子的妈”或“某某家爹”、“某某家妈”。夫妻之间极少使用带侮辱性的语言。夫妻工作虽有着明显的分工,但团结和睦的家庭,夫妻总是互相帮助,不分彼此。

有的丈夫认为自己的妻子比自己能干,许多事都让她来作主,妻子是事实上的家长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在苗族传统社会,人们对家庭的主要观念是人口的延续和发展。传宗接代、继承家世,婚姻家庭的生育目的十分明确。

人们所以对生育非常重视,目的是使由祖先创建的、延续到自己的家而得以保持发展下去,认为多子女是一种吉祥兴旺的标志。对男孩多的人家,认为是“发”了,没有子女或没有男孩的人家,即被视为“绝户”。

家庭夫妇无儿无女或有女无儿是低人一等的,只有儿女双全或多儿子的夫妇,在房族或社会上方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地位。解放前,苗族的家庭一般都有四、五个孩子,也有七、八个的,最多还有超过十个以上的,只有一两个孩子的家庭比较少。堕胎和杀婴在苗族中是不存在的,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夫妇生了孩子,尤其是头胎,不论男女都要庆贺。妇女久婚不孕或无男孩,需要“搭桥”求子。孩子生病,要请巫师“招魂”。父母对孩子都非常疼爱,打骂或虐待子女的现象极少发生。虽然生育上有重男轻女的倾向,但父母对女孩更加疼爱,尤其是母亲,因为她们迟早要离开父母。所以在女儿出嫁时,父母照例将离别的日子尽量往后推迟。

苗族人民喜爱孩子,不仅限于自己的孩子,而且对所有的孩子都爱,当有的父母去世而又没别的亲人时,其他人都会以欣喜的心情将孩子接去抚养。对非亲生子女,无论是前娘后母,或是前爹继父,都把抚养孩子看作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养育的义务,同样也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年老以后,子女们要共同承担赡养的责任。一般来说,子女对父母总是孝悌的。留下在父母身边的幼子承担着更多的责任。

分居的儿子也要随时帮助父母做事,家中做上好饭好菜,都是先给老人送去。遇上来客,要请老人来坐上席。席间斟酒亦先敬老人。父母去世,要承担一部分安葬费。嫁出去的女儿,也要经常回来探望父母。父母遇上困难,要尽力的帮助克服。如有儿女不孝敬父母,甚至个别打骂父母,族人要进行干预。首先批评教育,若屡教不改,即由宗族长主持,采取必要的武力教训,迫使其赔礼认错。

苗族家庭十分重视对下一代的培养教育。从幼儿开始,父母就给他们讲故事,用自己知道的关于世界、关于民族的历史和情况来进行教育。孩子们非常喜欢听故事,可以一听就是几个钟头,他们也学会了讲故事。孩子稍大懂事后,父母就教给他们为人处事的道理,教给生产技能和知识。

“男儿不教父的过,女儿不教母的过”。生产技能和做人处事的道理父亲教导孩子的较多,父亲对待孩子总是严格要求,儿子做错事,必受父亲的责备;儿子行为不端,父亲常会自责,认为是自己管教不严。对女儿的教育主要由母亲担任。母亲除了教给女儿必要的生产知识,还要教给女性必备的手工技能,如刺绣、蜡染、纺纱、织布等等。

如果女儿行为不端,受责备也首先是母亲。一般来说,父母都要教育自己孩子遵守民族的传统和习惯,不准违反习俗。他们所用的方法是开导、教育、解释、说服,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才动手打儿子。人们在青少年期间就逐步学会了成年人所知道的知识,逐步熟悉掌握了他们的社会义务和地位。

恩格斯曾经指出过,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传统上所谓的文明时代是指阶级社会而言,即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整个历史时代。社会主义社会及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及家庭存在和发展的时代,不过它的性质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即实行名符其实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新中国成立以来,苗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婚姻家庭也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当代苗族家庭发展的新趋势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婚姻家庭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象,它根据本身的特有规律,沿着社会发展的轨迹,由低级向高级阶段不断进化。

一般来说,家庭结构变化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经济因素,家庭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必然要受到经济因素变动的影响。

其次,是婚姻因素,它是构造家庭的基本质素,它的稳定与否,决定着家庭的变动。

再其次,是血缘因素,它也是构造家庭的基本质素,它的变化也决定着家庭的变化。后两者均在具体个人中表现出来。所以,它们的变化要受到社会和个人的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

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苗族家庭亦在变化。这种变化呈如下趋势。

家庭户小型化。家庭小型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解放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苗族的家庭类型结构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阶段。这种变化表现在,代数极少的一代户和二代户日益增加,三代、四代的扩大家庭逐渐减少,家庭趋向核心家庭化。

其变化原因主要是由于所有制结构、尤其是农村经济改革大潮的冲击以及计划生育的实施,这使得苗族的社会结构、生活习俗、心理素质、生育文化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扩大家庭是依赖于土地家庭所有制(私有制)来维持,土地的集中使用又是生产力水平低,抵御自然能力差的情况下所必须的,除了土地就难以生存。因此,长大的儿女,结婚后只有依附在土地所有者的父母身边。

而现代社会那种以土地为生的格局给打破了,儿女结婚后完全不依靠父母就可以独立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代数少的核心家庭所具有的一些优点,对年轻一代更具吸引力而为他们所乐于接受。如由于代数少,有利于家庭民主空气形成,使年轻夫妇能在变化较快的新时代果断地处理家庭内外事务,而勿须顾虑上一代或几代人的意见;由于没有老一代的赡养负担,能专心致力于对下一代子女的抚育;年轻人自立门户,摆脱扼杀个性的扩大家庭,有利于夫妇自身各方面的发展;居住条件的舒适,便于夫妻感情调适;便于人口流动,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等。

因此,核心家庭愈来愈受到年轻人的青睐。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人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离开土地去谋生,而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人口流动的频率远远高于自然经济社会,同时也为小家庭的出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如生活水平的提高,方便的交通,较多的住宅等等。

根据我们对雷山县郎德上寨的调查,全寨108户,由夫妻俩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90户,占总户数的83.3%,并呈继续上升趋势。而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坝区和交通沿线,核心家庭所占的比例还要高。

苗汉和不同民族成份组成的家庭愈来愈多。解放前,由于各族人民受封建统治阶级的挑拨离间,互不信任,苗族在婚姻选择上受民族间的限制[24],苗族与汉族及其他民族通婚的极少。自5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的民族大家庭打破了苗汉及各民族间的隔离状态,使苗汉及各民族间无可选择地进行交往,而苗族人民对汉语的熟练程度的提高又为苗汉民族间交往提供了便利条件。

随着民族间交往的增加,各民族增进了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从而消除了民族偏见,达到了融洽和谐的民族关系。苗族与汉族、土家族、侗族、布依族、彝族等通婚的现象愈来愈多,尤其是通过上大学、招工、招干、当兵等渠道出来参加工作的苗族男女青年,他(她)们择偶不再存在民族的限制,只要建立起感情就结婚。感情优选成了组建家庭的基础。

在农村,苗族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通婚也较为普遍。不同民族的男女青年通过接触了解,产生爱情后即通告双方父母,父母也大多尊重儿女们的选择。不同民族成分组成的家庭愈来愈多,这也是苗族婚姻家庭发展的必然趋势。

家庭的生育意识逐渐淡化,性爱上升。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家庭恢复了传统的双重功能——物质生产和生命生产。

但是,传统家庭功能的恢复,并不意味着传统家庭生活方式的沿袭和固定不变。我们前面说过,苗族传统家庭具有浓重的生育意识,不管择偶也好,建立家庭也好。首先考虑是继承家世,家庭的生育目的十分明确。

生育一旦实现,婚姻家庭几乎说就是牢不可破了。苗族有的地方新娘怀孕或生小孩后才落夫家,说明女方具有生育能力。没有生育的家庭是难以维持的,即便维持,妻子也会劝说或同意丈夫娶第二个妻子,目的是要保证这个家庭不要“绝后”,断了香火。

现在许多苗族的家庭,无论从国家的利益或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不愿要更多的孩子,因为孩子多了拖累大,而且还影响家庭的脱贫致富。和所有的民族一样,当代苗族家庭的“维他命”是情感而非生育,家庭的感情意识重于生育意识。

人们在择偶、婚姻、建立家庭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对方的性格、智力、喜好等属于个人品质方面与己对应的选择,这种对象感情选择几乎上升到了淹没生育意象的程度。当然,生育对于家庭的稳定性还仍然起着作用,但它毕竟已经跌落了,不再完全是决定家庭稳定的要素。现代家庭的感情维系重于生育的维系。

新居制日趋增多。父系制的苗族传统家庭,在婚后居制上几乎是清一色的从夫居,个别从妻居者称为“入赘”,并需改从女方姓,过去从妻居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解放后,尤其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和改革开放以来,苗族人民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变化,男女青年结婚后,在居制上选择的差异日趋减少,男到女家视为正常,也无须改从女方姓。

随着一对夫妇只生育一至二个孩子,为了老人的赡养问题,可以预测,今后从妻居的现象只会愈来愈多,这也是苗族家庭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者简介:

石朝江·苗族

我国资深的苗学研究专家,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贵州省文史馆馆员,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巡视员,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学术顾问(原副理事长)等。

《中国苗族哲学社会思想史》获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世界苗族迁徙史》获贵州省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著作类一等奖。出版著作《中国苗学》、《中国苗族哲学社会思想史》、《世界苗族迁徙史》等,合著、主编多部作品,个人科研成果字数达500多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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