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公解税 贺公解税 2019-11-13
一直在解税,从未误导谁! 关注贺公号,从此税无忧。 案例分享:购进农产品如何加计抵扣与加计抵减 芙蓉导师 贺飞跃 导语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帮助纳税人准确抵扣进项税额,充分享受加计抵扣和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一、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普通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案例1: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 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中药饮片增值税税率均为9%。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00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10 0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4 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45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9900+9000+9000+9000=459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二、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领用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扣1%。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2: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 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税率为9%、中成药增值税税率为13%。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加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抵扣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抵扣率)×1%=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9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900÷9%×1%=1 100(元) 借:生产成本 108 9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3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2÷9%×1%=500(元) 借:生产成本 45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9900+9000+9000+9000)+(1000+1100+1000+1000+500)=45900+4600=505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购进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加计抵减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如果某公司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该公司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果某公司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该公司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3:某公司主营生活服务,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19年11月份,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当月购进不动产,取得专用发票1份,金额1 000 000元,税额90000元;当月销售深加工产品,开具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200 000元;当月提供生活服务,开具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2 000 000元;10月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金额10 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1月将该批农产品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要求:计算2019年11月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应纳增值税,填写2019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并作2019年12月缴纳11月份增值税会计分录。 解答:销项税额=200 000*13%+2 000 000*6%=146 000(元) 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购进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90 000(元) 进项税额合计=9 000+1 000+90 000=100 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10000*9%=900(元) 应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0 000-900=99 100(元) 加计抵减额=100000*15%-900*15%=15000-135=14 865(元) 应纳增值税=146 000-99 100-14865=46900-14865=32 035(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作2019年12月缴纳11月份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6 900 贷:其他收益 14 865 贷:银行存款 32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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