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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 公司法第十三条解读

 众从人法律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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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条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02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商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股东集体意志通过公司章程表现出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事项属于公司章程强制记载事项。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均需要登记

商事活动强调外观效力,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在公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制度。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一个自然人经登记后成为公司唯一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使职权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具有公示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到登记机关变更的,虽然对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拓展延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还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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