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搞运输的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万一发生了运费拖欠,挂靠车辆的车主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回自己的运费?能否通过将名义车主与托运人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详解个中问题。 马某将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名下,马某定期与某运输公司结算运费。该挂靠运输中,马某一直以某运输公司名义对某食品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后由于某食品公司长期拖欠运费,马某将某运输公司、某食品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运费并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当地法院在接到马某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裁定驳回了马某对某食品公司的起诉。仅对某运输公司与马某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审理。马某对某食品公司的起诉为何会被驳回呢? 案例分析:本案中,马某将自有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其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由于马某所提供的运输服务实际系由以某运输公司名义对某食品公司提供。因此某运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由于马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其无权直接向某食品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运费。 其实马某也并非绝对不可以对某食品公司提起运输费用之诉,但前提条件应该是在某运输公司怠于履行债权清收义务的情况下,马某才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代位请求权的规定,要求某食品公司履行对马某的清偿义务。注意马某行使该权利时是不能将某运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共同作为连带被告的。如此申请立案的方式,某食品公司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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