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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

 haoshj0531 2020-07-16
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
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非常多的承包企业在与发包方结算过程中,以其低于成本价中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由,而主张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依据鉴定意见进行结算,也有相当多的承包企业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上述主张并要求增加工程价款。那么,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呢?下面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进行分析,不具有指向性,如同雷同实属巧合。

案例:2017年6月,发包方A公司就某工程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经过投标、定标,最终确定B公司以7000万元中标,同年7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B公司依约进行建设施工。在B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后,发现要完成全部工程其成本价格约为8500万,故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价款,A公司以应按中标价及合同来确定价款遂不予增加。协商不成后,B公司诉讼至法院,以双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款。

关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很多观点认为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理由即上文提到的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本人认为,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将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一、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低于成本”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特定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均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这也是导致多个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报价差异的原因之一,也是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常规手段,所以此处的“低于成本”应理解为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

二、“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合同是否无效

笔者认为,判断“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中标企业所主张的“低于成本价”是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还是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上文我们指出“成本价”应理解为企业个别成本,但实践中中标企业一般无法举证证实自己为中标项目所投入的成本为多少,所以多数中标企业均采取在诉讼中申请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成本价的数额,依据鉴定意见来主张其报价低于成本,而这些鉴定意见多是依据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价格信息做出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而非企业的个别成本。而正如上文所说,由于各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可能导致中标企业对中标项目施工的个别成本是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也就意味着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报价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2、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招标投标法》虽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属于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有不少观点认为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几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属于中标无效,也未明确规定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的效力。通常在招投标阶段,招标方为了防止投标企业低价竞争而导致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问题,其实对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成本是有考量的。

3、承包方以其低于成本价中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多数承包企业都是在施工过程中或者是结算过程中提出其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主张,目的是增加工程价款,那么就应该分析,承包方的主观意图如何,承包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当时中标价低于成本,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增长导致其履行合同成本增加,从而以低于成本价来主张合同无效。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假如投标时的报价真的低于其企业成本,那么工程承包方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达到中标之目的而恶意故意低于成本价投标,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达到增加工程款的目的,承包方的这种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工程承包方不能以其自身违法行为来主张合同无效进而从中获益,规避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中标方以此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合同自然是有效的,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等发生重大变化,那么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以情势变更主张增加工程款,但要严格区分价格重大变化和市场正常风险的不同。

结合这个案例来看,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主张合同无效的方式来要求增加工程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来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认定合同无效是需要非常审慎的态度的,不应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应视承包企业的举证情况及诚信原则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广泛应用的方式,但为了中标而实施无底线的低价手段,则会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希望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市场各主体的管理和约束,同时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一些约束机制,如银行信贷与担保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行为的约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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