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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认定

 jnancy2700 2016-12-02

一、如何认定投标价(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成本价”大多通过委托法院司法鉴定来确定,即依据涉诉工程招投标时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签证资料等按照定额核算出不含利润的工程造价,并以该不含利润的造价作为工程成本价。然而,定额反映的是建筑市场的“均价”,按照定额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是否能真实反映工程成本?

协力律师认为,根据定额标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投成本价并不完全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自己的企业个别成本价进行投标。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施工企业需提供己方为涉案工程建设所支出的全部成本,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租赁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此基础上综合鉴定机构作出的不含利润的工程造价,综合推定工程成本价,再按照该成本价认定投标价(合同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二、投标价(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因此低于成本价并不当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目前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主要原因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对所谓“中标无效”规定有六种法定情形,其中之一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上述第33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属于骗取中标的行为。所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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