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投标保证金交多了,保函有效期 办长了,应该否决吗?

 w我的工程 2020-07-16

最近,有投标人提问小编,办理的投标保函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时间更长,是否会被否决?

看到这个问题,小编立刻想到曾经有一投标人多缴纳了保证金,专家认为其与保证金缴纳不足的性质一样,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最终以此为由否决了该投标人的投标。

那究竟是应该否决还是不应该否决呢?小编认为上述两个问题的本质是一样的,接下来与小编一起来探析一下吧~

投标保函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更长,

不应否决

首先来看看递交投标保证金的目的。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实质是为了减少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等行为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简而言之,投标保证金的实质是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但问题来了,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要求,投标保函的有效期比招标文件更长就不满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规定?

确实,从字面意思看,“一致”一词确实容易让人误以为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必须要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求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主要考虑到防止保证金被滥用或无用、保证金的及时返还等,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等于但不得长于投标有效期主要对招标人行为的约束。

更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招标人权益,《FIDIC招标程序》中也建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等于投标有效期加上投标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长于投标有效期更有利于保障招标人的权益。

结合上述内容可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函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长,是投标人自愿选择的行为,在招标人员要求的基础上更有利于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因此,即便按照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来看,投标保函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长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正偏离,不应否决!

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更多,

不应否决

同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更多也是更有利于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中提到,不得超过估算价的2%是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对投标人而言,招标人所要求的最高限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最低限。

因此,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更多,甚至大于估算价的2%也是完全可以的。所以,不能以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更多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