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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到底怎么算?

 昵称51500806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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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兰军伟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经常因为举证责任不能获得支持,特别是损失大小难以计算。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损失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损失的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陕西地区的生效裁判文书,归纳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算至去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陕民申78号西安鄠邑区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五竹支行与刘移娃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被申请人自1990年9月1日即在申请人处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在申请人处工作,劳动关系一直延续,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损失的计算标准,尽管被申请人于2010年自行办理了居民养老保险,但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存在差别,被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且一直延续到退休之后,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直到被申请人去世,并无明显不当。

规则二

参照同年度西安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保险金标准的71%计算至去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陕民申2633号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与郭永社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陕西省户县XX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郭永社本人亦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郭永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郭永社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一、二审法院依据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照同年度西安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保险金的标准,确定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按相应比例承担,较为妥当。(备注:一二审法院酌定参照同年度西安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保险金标准的71%计算郭永社的养老保险金损失)

规则三

依照西安市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的70%为标准至死亡时,随西安市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调整进行调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陕01民终12877号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与李步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解放门街道办是否应该支付李步云退休金。本案中,李步云与解放门街道办建立劳动关系,解放门街道办应给李步云缴纳养老保险,同时依照陕劳社发[2008]6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李步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与解放门街道办终止劳动关系,由解放门街道办和李步云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止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因解放门街道办未给李步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已经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导致李步云在退休至其死亡期间无法每月领取养老金,故解放门街道办应承担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给李步云造成的损失。因劳动者退休后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且本案中解放门街道办未提供合理的计算方法,一审法院依照西安市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的70%为标准,判令解放门街道办向李步云支付退休金,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规则四

按照同期西安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60%计算至去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陕01民终8056号西安市红会医院与赵存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赵存民在西安市红会医院处工作20余年,西安市红会医院未为赵存民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赵存民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西安市红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存民的该项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未予处理不当,应予以改判。赵存民于2017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西安市红会医院应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支付赵存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故本院结合赵存民主张要求其养老保险损失按照平均缴费指数0.6或其离职前月均工资的60%计算,故对于赵存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标准,本院酌定按照同期西安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60%计算,由西安市红会医院按月支付,至赵存民去世时止。

规则五

参照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赔偿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陕01民终9229号宣忠娃与西安科技大学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宣忠娃要求西安科技大学赔偿因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3698.7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宣忠娃、西安科技大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西安科技大学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宣忠娃缴纳养老保险,由于西安科技大学怠于履行缴纳义务,且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不能补办,致宣忠娃无法享受该养老保险待遇并造成实际损失,应由西安科技大学予以赔偿。对于宣忠娃本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按照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无相关依据,不予采纳。宣忠娃自2002年9月起在西安科技大学劳动,累计已超过15年,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应累计缴费的年限不足十五年,原审法院参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确认宣忠娃应予2017年9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该养老金年限按其年满75周岁共计10年10个月计算,赔偿标准参照2017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1035元的规定,由西安科技大学予以一次性赔偿,该赔偿总额因超出宣忠娃的诉讼请求,故应以宣忠娃所请求的103698.7元作为原审法院确认的赔偿总额。

通过案例学习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裁判尺度不尽相同,总体上都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分别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和同期最低养老保险待遇,最终由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定。因此,遇到具体案件我们还要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极力争取相对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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