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是数钱的一天。 说好的降温没来, 股市进入牛市后,很多习以为常的思考惯性,都会失效。 说白了——跟飞蛾子似的。 近期看了不下几百案例,买保险不少人跟飞蛾子似的,明明重病了,还投保商业保险。不做【未如实告知】已患疾病,而被拒。今天说这个案例典型“飞蛾扑火”,且看: 9月25日马某某的丈夫李某为自已投保【X安XX终身寿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额:25万元,附加意外、意外医疗A缴纳了保险费7668元(包括附加保险费218元),身故受益人其妻马某某。 7月、8月期间李某有以"潘某某"的名字在X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结核性腹膜炎、肠梗阻、急性胰腺炎、过敏性紫癜(混合型); 9月8日再次以"潘某某"的名字在XX附属医院治疗肾病综合症,于10月3日出院; 9月25日,李某有与某安保险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询问投保时身体健康情况,李某对询问事项均答“否”。 10月3日出院后的当天又以"潘某某"名字入住该院治疗肾病综合症。 12月30日被保险人李某患病死亡,其妻马某某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25万元。 小编你还好,我正在补脑... 原审司法鉴定投保单字迹不是李某本人所写,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应赔付25万元; 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投保人李某采用冒用他人住院治疗等手段,故意隐瞒病情而投保,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高审法院认定: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据此,李某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原审、二审判决以投保单不是李某本人所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予以纠正。最终李某之妻马某某不仅没有获得25万元的赔偿金,马某某还需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飞蛾扑火最终是会引火烧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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