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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支付的高额利息可以要回来吗?符合这个条件,还真可以!

 昵称41659640 2020-07-17

导读:很多借款人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在借款时不得不背负高额利息,出借人在约定的利息基础上会要求借款人额外的再支付一定的利息,同时也存在砍头息、违约金、管理费变相的利息。那么,这种高额利息能否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人以此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约定的高额利息,这个界线又是多少?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18年7月13日被告华某银、张某荣因需要资金在原告杨某生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指示杨某兵交付部分现金给被告。

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

原告杨某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2000元(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4月1日止,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华某银辩称: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约定的是月利率2%,但原告实际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并且同时扣减当月利息7500元是砍头处,实际借款本金应是292500元,因此被告多支付的利息,原告应当返还或抵扣本金。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资金出借义务,从双方陈述认可的事实来看,借款本金只有292500元,原告在2018年7月31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实际为162500元,按月利率2.5%预扣了一个月利息7500元,故法院认定该案借款本金为292500元。

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2%,实际上被告支付利息是按月利率2.5%进行支付,被告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的利息且未超过年利率3%,故被告要求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确认利息已付至2019年7月31日,故对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以后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率、违约金同时作了约定,但原告一并主张不能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华某银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杨某生支付借款本金292500元以及逾期利息468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8月1日算至2020年4月1日止,以后顺延至付清为止),本息合计3393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相当于年利率24%,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相当于年利率30%,原告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据此,被告虽然超过了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总计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标准,因此被告请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或者用来抵扣本金的主张未能得到法院准许。

经验总结

由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率红线是不超过年利率24%,因此出借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息,往往在约定的利率上限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另行多支付更多利息,包括支付违约金、平台管理费、罚息等等。这些费用累计加在一起肯定是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

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出借人自愿支付的高额利息,只有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借款人才有权主张返还。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法律不支持,已支付无须返还。

因此,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自愿支付的高额利息,这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超过了年利率36%这个唯一的条件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这一标准的,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如果未超过这一标准,即使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也无权再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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