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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规范

 治墨之剑 2020-07-17

 检察机关审査起诉规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规定:

 (1)监察机关决定移送的案件,应当将《起诉意见书》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移送函,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2)由调査部门负责移送被调査人、全部案卷材料、涉案款物等。

 (3)案件移送前,应当按程序报批后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4)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监察机关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工作。

 (5)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二十日前,由人民检察院商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宣,并由人民检察院向监察机关通报。

 (6)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审查下列内容:案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相符;被调查人在案情况。

 (7)案件管理部门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认为不具备受案条件的,应当商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补送材料。

文章来源:《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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