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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感】法律体系是经济进步的主要源泉之一——读《经济学常识》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我对经济学读本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曾经一度对法经济学的热爱达到痴迷的程度。我也一直认为,法律与经济应该存在着某不可割舍的联系。当然,我并不认同将经济学与法学牵强的联系在一起。就我看到的法经济学的作品,基本上属于牵强附会的一类,给人的一种十分生硬的感觉。

之前就读到过这一本叫做《经济学常识》的书,加上前言与后记也不足二百页。这大概是我度过的最短小精悍的经济学读物了。其实,我希望自己可以多看到这样的书,简洁明了。而且,我们缺的也正是常识,而非其他。尽管,我们可以并不认同其中的论述,但是这可以为我们的思考提供有益的尝试。我们如何简单而有力的思考问题?

书中这样写道:“能够保护私有财产并促使契约公平履行的法律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不是任何法律体系都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是“能够保护私有财产并促使契约公平履行的法律体系”。而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延伸,向前延伸,即涉及确定财产的归属,既是私有财产,即有财产归谁“私有”的问题。向后延伸,即涉及财产的权利的让渡的问题。

故而,书中认为私有财产权的特征就包括:其一,排他性的使用权;其二,针对入侵者的法律保护——入侵者是指试图在未经所有者同意时使用或滥用财产的人;其三,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你就会发现,私有财产权的所有特点都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所赋予的,至少从表面上看是如此。甚至,私有财产的这些特征都是由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或者说就是从现有的以及理想中的法律体系中抽象出来的。

在今天,我们也能够看到,法律体系内最丰富的规则几乎都与财产有关。而在这里法律体系体现的最终的作用在于,它使得原本不确定的东西相对确定了下来。进而才使得人们对此产生相对稳定的预期。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之上,也正是基于此而产生的逻辑体系。当然,逻辑本身也并不排除经验的存在。在我们法律体系中,逻辑往往与经验是并存的。法律体系不仅要追求逻辑的自洽,更需要追求其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原本经济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有所差异的,但是随着经济活动与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经济与法律的社会化趋势,使得二者的价值取向也在逐渐的融合之中,例如《动物精神》一书中就特别提到“公平”的问题,而率在制定的时候也在考虑“效率”的问题,就像我国的《民法总则》加入的“绿色原则”,也是如此。

另外,我们还应该就看到一点,那就是法律体系事实上也一套治理体系。这一点在组织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事实上,在民事法律中也有所体系,只不过,这有待遇我们进一步的挖掘。在我看来,法律从本质上是提供了一套解决纠纷的方案。当然,这个方案并非是现成的,需要在实践与对法律体系把握的基础上提炼而成。

因而,我们在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如何使得规则的适用有效率?也即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不但是法律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适用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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