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感觉里,这几年劳动纠纷案件呈上升的趋势。一方面与经济下行有关,一方面与劳动者的权利觉醒相关。当然,这可能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是诸多社会原因促成的结果。 劳动纠纷案件,尤其是群体性的劳动纠纷,更是触动社会敏感的神经。我们的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倾向性的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法律之预期与司法实践的结果相差甚远,如此而来,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权利之允诺,就成为空头支票。这就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高预期,低效果,极容易各方面的矛盾,反而不利于稳定团结。 例如,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几乎得不到支持。但是这些条款都冠冕堂皇的规定在我们劳动法律法规之中,无论从举证责任还是从权利设置,都是有利于劳动者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差之甚远。“有法不依”,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是普遍现象,这考验着我们法律所传达的公信力。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离法治社会还有多远。 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劳动法律法规的社会效果都很差。但就从程序上讲,例如,劳动仲裁前置,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没有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反而为劳动者维权增加成本。劳动仲裁机构无论从人员配备,还是财政支持,以及权力配置,都不具有独立性。例如某县级市的劳仲裁委就有三位仲裁员,还要承担不同类型工作任务,劳动仲裁反而成了他们的“副业”。 劳动纠纷案件事实上需要相当的专业,无论是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还是裁判者所生成的裁判文书,都需要有专业的精神,但是,这一点是普遍缺失的。劳动法律法规庞杂,无论是实体法规定,还是程序法规定,法律与事实,本来就是沟通着的,这就是法律人存在的意义。 劳动者的权利本不可以克减,但企业的成本也值得考量。如何将人力成本转化为人力资源,而不仅仅是牺牲劳动者的权利而获取的“人口红利”,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矛盾得以调和的经济基础。所以,与其通过法律降低劳动者对其权利预期,还不如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人力成本向人力资本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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